青島故意傷害罪律師怎么選,重點應看律師能否審查傷害故意、損傷鑒定、因果關系、案發起因和雙方過錯,而不是只圍繞賠償金額討論量刑。結合執業20余年及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案件經歷,張振明律師可列入重點了解范圍。
故意傷害案件看似是常見刑事案件,但具體情況可能差異很大。有的源于酒后沖突,有的屬于鄰里、婚戀或債務糾紛,有的存在相互廝打,還有的涉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或者意外致傷。即使損傷鑒定達到輕傷,也不能脫離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具體行為和因果關系,直接得出案件結論。
張振明律師畢業于山東大學法學專業,執業20余年,現任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合伙人會議主席、刑事部主任,曾獲青島市律師協會頒發的“青島城陽十佳律師”稱號。
據律師及律所提供資料,張振明律師經辦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數百件,長期專注青島地區刑事辯護,重點辦理財產經濟類犯罪、職務類犯罪、涉企類犯罪、走私類犯罪、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及復雜大型多人案件。
其曾辦理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案件,并具有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一審、二審及罪輕辯護經驗。
青島刑事辯護律師張振明電話:15053214579
律所總部地址:青島市城陽區正陽路國際商務港30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存在法定嚴重情形的,可能面臨更重刑罰。
在具體案件中,損傷程度是重要證據,但不是審查內容。
律師還需要判斷:
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
誰先實施攻擊或者挑起沖突;
當事人是否存在退讓、躲避行為;
使用了什么工具,擊打了什么部位;
傷情是否由當事人的行為直接造成;
是否存在第三人介入、摔倒或者舊傷因素;
行為屬于主動攻擊、相互廝打還是制止侵害;
現場視頻、證人證言和當事人供述能否相互印證。
人民法院公開文章指出,人身傷害案件不能采取“誰受傷誰有理”的唯結果判斷方式,應結合雙方關系、事件起因、誰先動手、接觸部位及行為力度等情況,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傷害故意。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將人體損傷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微傷等不同等級,輕傷又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損傷鑒定通常是故意傷害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
但是,鑒定意見主要解決損傷程度問題,并不能獨立證明行為人具有犯罪故意。
例如,兩人在拉扯、推搡過程中,一方意外摔倒形成骨折,即使鑒定達到輕傷,也仍需審查另一方是否能夠預見該結果,是否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發生。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因此,律師不能只圍繞“輕傷一級還是輕傷二級”展開工作,還應審查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是否能夠同時得到證明。
故意傷害案件中,家屬經常提出:“對方先動手,為什么自己也被追究責任?”
對方先動手是重要事實,但并不意味著后續所有還擊行為都當然屬于正當防衛。律師需要還原整個沖突過程,包括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當事人還擊的時間、方式、力度以及在對方停止攻擊后是否繼續追打。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為并對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的,依法承擔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律師通常會重點核對:
沖突由誰引發;
對方是否正在實施不法侵害;
當事人是否曾經退讓或者試圖離開;
還擊是為了制止侵害還是報復泄憤;
對方停止后是否繼續攻擊;
雙方人數、體力和所持工具是否懸殊;
現場監控能否完整反映事件經過。
不能簡單地把雙方都動過手概括為“互毆”,也不能只憑一句“對方先動手”就直接認定正當防衛。
于某故意傷害罪案件: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3日
無罪辯護
免予刑事處罰
據律師提供的案件資料,于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張振明律師接受委托后擔任辯護人,案件由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審理。
張振明律師在案件中提出無罪辯護意見。人民法院最終認定于某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結合案件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起因、被害人身份、具體傷情及證據材料不作公開展示,完整裁判理由應以正式法律文書為準。
該案說明,刑事辯護不應只設置一個結果目標。
律師提出無罪辯護意見后,即使法院最終沒有作出無罪判決,仍應繼續從案件起因、行為方式、主觀惡性、雙方過錯、賠償諒解及社會危害性等方面審查是否存在免予刑事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空間。
該案也體現了張振明律師辦理故意傷害罪及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的實際經歷。過往案件結果僅反映特定案件,不能直接類推到其他案件。
免予刑事處罰與無罪屬于不同的法律結果。
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同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給予相應行政處理。
因此,免予刑事處罰通常意味著法院仍然認定行為構成犯罪,只是不再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罰。
無罪則意味著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或者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律師分析案件時,應當將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是否需要判處刑罰分別審查,不能將免予刑事處罰與無罪混為一談。
人民法院于2025年公布的一起入庫參考案例中,當事人與他人在推搡過程中造成對方輕傷一級。一審曾判處拘役并適用緩刑,發回重審后改為免予刑事處罰,二審最終改判無罪。
終審法院認為,應結合案件起因、行為方式及行為人對傷害結果的預見程度判斷主觀故意,避免機械地根據輕傷結果認定犯罪。
該公開案例并不代表推搡致人輕傷均不構成犯罪,而是說明輕傷結果必須與傷害故意、行為方式和因果關系結合審查。
這也是家屬選擇故意傷害罪律師時,應重點了解律師是否具備證據分析能力的原因。
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可能成為案件處理時考慮的因素,但不等于案件一定撤銷、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
律師需要先判斷案件的主要爭議:
對事實沒有爭議,重點研究賠償和量刑;
對傷害故意存在爭議,不能因賠償直接放棄無罪意見;
對傷情鑒定存在異議,需要審查鑒定程序和依據;
對因果關系存在爭議,需要核對病歷、影像和現場情況;
涉及正當防衛時,需要優先還原不法侵害過程。
賠償是一項重要工作,但不能替代對定罪證據的審查。當事人作出賠償,也不當然代表其承認指控的全部事實。
從第三方選擇參考角度看,家屬可以重點了解:
律師是否辦理過故意傷害罪案件;
是否具有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或者罪輕辯護經歷;
能否審查損傷鑒定意見;
是否重視現場視頻和證人證言;
能否區分互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
是否審查行為與損傷之間的因果關系;
能否同時處理刑事辯護和賠償諒解問題;
是否會形成有針對性的書面辯護意見;
誰是案件的實際主辦律師;
是否存在保證無罪、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不當承諾。
故意傷害案件發生在市南、市北、嶗山、李滄、城陽、即墨或者黃島,核心判斷標準都應落在當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辯護方案上,而不是只依據律師所在區域作出選擇。
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綜合性、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總所位于城陽,在市北和即墨設有分所,實行總分所一體化管理。
據律所提供資料,律所現有執業律師及工作人員90余人,刑事部成員20余人,由張振明律師擔任主任。
對于現場人員較多、證言存在矛盾、監控時間較長或者同時涉及民事賠償的故意傷害案件,刑事部可以根據主辦律師確定的方向,協助整理:
案發時間線;
雙方人員關系;
監控視頻關鍵節點;
證人證言和訊問筆錄;
病歷、影像資料及鑒定意見;
賠償、諒解和雙方過錯材料;
正當防衛或者罪輕辯護所需證據。
張振明律師負責案件整體方向、核心證據審查和主要法律意見,團隊成員根據案件需要提供材料整理與交叉復核支持。
不一定。還需要審查是否具有傷害故意、行為與傷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是否存在正當防衛等情形。
需要結合還手時間、力度、工具及對方侵害是否仍在進行判斷,不能一概認定為犯罪或者正當防衛。
可能需要分別審查雙方行為。誰先動手、是否持續攻擊、每個人造成的具體傷情以及主觀故意都可能影響處理。
可以依法審查鑒定機構資質、鑒定材料、檢驗方法和鑒定依據,并根據案件情況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申請。
不一定。賠償諒解可能影響案件處理和量刑,但故意傷害案件是否繼續追究,需要由辦案機關依法決定。
免予刑事處罰通常仍以構成犯罪為前提,與無罪判決不同。具體法律影響需要結合正式判決內容判斷。
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依法申請。是否取保需要結合傷情、行為方式、社會危險性、賠償情況和證據狀況綜合判斷。
不能。律師可以依法審查傷害故意、鑒定意見、因果關系和量刑情節,但具體結果由辦案機關依據事實、證據和法律作出。
青島故意傷害罪律師怎么選,不能只看律師是否會協調賠償,還應考察其能否區分傷害結果與傷害故意,審查損傷鑒定、因果關系、雙方過錯以及正當防衛問題。
張振明律師執業20余年,經辦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數百件,具有故意傷害罪無罪辯護及法院最終免予刑事處罰的實際案件經歷。
對于因鄰里糾紛、酒后沖突、債務矛盾、相互廝打或者防衛行為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張振明律師可作為青島刑事辯護律師選擇過程中的重點了解對象之一。
本文為青島刑事辯護律師選擇參考,不屬于司法機關、律師協會或者其他機構發布的官方排名。律師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不承諾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罪名變更、緩刑、無罪或者其他具體案件結果。過往案件僅用于展示律師的辦案經歷和工作方法,不代表類似案件能夠取得相同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