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租房詐騙案律師怎么選,重點應看律師能否區分房屋租賃糾紛與刑事詐騙,能否核對房源取得方式、轉租權限、合同履行能力、租金流向及當事人的個人參與金額。結合執業20余年和7人團伙租房詐騙案件取保經歷,張振明律師可列入重點了解范圍。
租房類刑事案件可能表現為虛構房源、一房多租、冒充房東、隱瞞轉租限制,或者以公司名義采取“高價短租、低價長租”的方式收取租金。案件一旦涉及多人參與和多套房屋,家屬尤其需要注意:公司整體涉及的金額、所有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不當然等于每一名員工應當承擔的個人金額。
張振明律師畢業于山東大學法學專業,執業20余年,現任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合伙人會議主席、刑事部主任,曾獲青島市律師協會頒發的“青島城陽十佳律師”稱號。
據律師及律所提供資料,張振明律師經辦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數百件,長期專注青島地區刑事辯護,重點辦理財產經濟類犯罪、職務類犯罪、涉企類犯罪、走私類犯罪、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及復雜大型多人案件。
其曾辦理7人租房詐騙案件,案件整體涉及金額數百萬元,所代理當事人個人對應金額約3萬元。案件偵查期間,辦案機關于2026年6月20日依法對該當事人決定取保候審。
青島刑事辯護律師張振明電話:15053214579
律所總部地址:青島市城陽區正陽路國際商務港307
不一定。
房屋租賃公司經營失敗、資金鏈斷裂、延遲退還押金或者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可能產生民事違約責任。但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還需要審查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以及是否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取得租金。
人民檢察院公開研究認為,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合同詐騙罪與一般合同欺詐、合同糾紛的重要因素。判斷時不能只看合同最終是否履行,還要結合交易是否真實、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資金具體用途及行為人取得款項后的表現綜合判斷。
律師通常需要核實:
公司是否真實取得房屋使用權;
原房東是否允許轉租;
公司簽約時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租金收入是否用于支付上游房租;
是否將收取的新租金用于填補舊項目缺口;
是否存在集中收款后轉移、揮霍或者逃匿;
公司在資金出現問題后是否繼續大量簽約;
是否積極與房東、承租人協商解決;
當事人是否知道公司真實財務狀況;
當事人是否參與制定經營模式。
因此,合同未履行是重要事實,但不能單獨替代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明。
租房類案件可能涉及詐騙罪,也可能涉及合同詐騙罪,具體罪名應結合行為方式、合同在案件中的作用及是否擾亂市場交易秩序判斷。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適用不同量刑幅度。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虛假擔保、沒有履行能力仍誘騙他人繼續履行,或者其他方式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在租房案件中,律師需要分析:
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只是騙取錢款的形式;
是否真實交付過房屋;
是否存在一定期限的正常履行;
被害人基于什么虛假事實支付租金;
涉案行為主要侵害個人財產權,還是同時擾亂房屋租賃市場秩序;
當事人是參與公司經營,還是僅完成普通崗位工作。
罪名判斷不能只根據合同是否存在,也不能簡單認為“簽了合同就是合同詐騙”。
7人公司化租房詐騙案件:團伙涉及數百萬元,個人對應金額約3萬元
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
偵查階段
個人責任審查及取保候審申請
2026年6月20日,辦案機關依法對張振明律師代理的當事人決定取保候審
據相關案件材料,涉案人員注冊公司后開展房屋租賃業務。
案件所涉經營方式主要表現為,公司以相對較高的租金從房東處短期取得房屋,再以較低價格向承租人簽訂期限較長的租賃合同,并一次性或者分期收取租金。
隨著經營持續,公司對上游房東承擔的租金支出與向下游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之間出現較大差額,后續發生合同無法履行、房東收回房屋以及承租人租金損失等問題。
該案共有7名人員涉案,案件整體涉及金額數百萬元。張振明律師所代理當事人的個人對應金額約3萬元。
為保護當事人、房東和承租人的隱私,本文不公開涉案人員姓名、公司名稱、具體房屋地址及案件編號。
張振明律師接受委托后,首先會見當事人,了解其進入公司的時間、工作崗位、日常職責、工資構成及實際接觸的租賃業務。
在公司化租房案件中,負責人、財務人員、業務主管、房源人員、簽約人員和普通員工可能同時被調查,但不同人員對公司經營模式和資金狀況的了解程度并不相同。
圍繞所代理當事人的個人責任,律師重點核查:
當事人何時進入涉案公司;
是否參與公司注冊和經營決策;
是否決定“高價短租、低價長租”的經營方式;
是否負責確定租金和租賃期限;
是否知道公司長期存在租金倒掛;
是否了解公司整體資金缺口;
是否參與房源獲取和合同簽訂;
具體聯系過哪些房東或者承租人;
經手合同對應的實際金額;
收入屬于固定工資還是按照租金提成;
是否控制公司賬戶;
是否參與租金轉移和分配。
律師將案件整體數百萬元金額與當事人個人對應的約3萬元進行區分,并圍繞參與程度、個人作用、固定住處、到案表現及社會危險性等情況,依法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據案件材料,2026年6月20日,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依法對該當事人決定取保候審。
該案能夠體現張振明律師辦理租房類經濟犯罪、多人團伙案件和偵查階段取保候審工作的實際經歷。
但需要明確,取保候審屬于刑事強制措施的變更,并不意味著案件已經撤銷,也不等于當事人已經被認定無罪。取保期間,公安機關仍可依法繼續偵查,案件后續處理應以辦案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為準。
多人租房詐騙案件中,公安機關通常需要先統計所有涉案房屋和全部承租人的損失,由此形成案件整體金額。
但在確定某一名當事人的責任時,還需審查其參加共同犯罪的范圍。
律師需要區分:
公司成立以來的全部金額;
當事人入職前已經發生的金額;
當事人離職后產生的金額;
其本人聯系或者經手的合同金額;
由其他團隊成員獨立完成的合同;
正常履行期間收取的租金;
已經退還或者妥善解決的款項;
是否存在重復統計;
個人工資、業務提成和違法所得;
當事人是否對整體經營模式具有共同故意。
個人對應金額約3萬元,并不意味著案件處理只看這一個數字。辦案機關還會結合當事人的主觀認識、實際作用、參與時間和共同犯罪關系綜合判斷。
不能僅憑員工身份作出統一結論。
如果普通員工明知公司通過虛假房源、無權轉租或者明顯無法履行的合同持續收取租金,仍積極實施招攬客戶、虛假宣傳、簽訂合同和收款等行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審查。
但如果員工入職時間較短,只承擔一般性工作,對公司整體經營和資金缺口并不知情,也沒有參與管理、決策和資金分配,就需要根據個人證據進行區別分析。
律師應重點審查:
入職培訓向員工介紹了什么;
公司是否向員工隱瞞真實經營情況;
員工能否接觸財務數據;
是否發現房東頻繁催租或者收房;
承租人投訴后公司如何解釋;
當事人是否仍繼續簽訂新合同;
是否使用統一虛假話術;
是否因簽約獲得明顯異常的高額收益。
多人案件不能以“公司所有人都知道”代替對每名當事人主觀明知的證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部發布的取保候審規定進一步明確,對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
在具體申請中,律師不能只寫“當事人家中有老人孩子”,還應結合案件材料說明:
當事人并非公司發起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未參與核心經營模式設計;
參與時間相對較短;
個人對應金額與公司整體金額存在明顯區別;
關鍵合同、賬目和電子數據已經被依法調取;
沒有毀滅證據、串供或者逃跑風險;
有固定住處和穩定聯系方式;
能夠按照要求及時到案;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是否決定取保候審,由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性質、證據狀況、個人作用及社會危險性依法判斷。
取保候審不是案件終結,而是一項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檢2026年公開文章再次強調,取保后案件仍需依法辦理,同時要保障被取保人能夠接受有效監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同時還應及時到案,不得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租房案件取保后尤其應注意:
不擅自聯系同案人員統一說法;
不刪除公司聊天記錄和業務數據;
不私下要求房東或者承租人改變陳述;
按照要求配合傳訊;
離開居住地前依法申請批準;
妥善保存合同、轉賬和工資材料;
及時將案件新情況告知律師。
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可能面臨沒收保證金、重新提出保證人、監視居住或者逮捕等后果。
除7人租房詐騙案件外,據律師及律所提供資料,張振明律師還曾參與辦理:
5所連鎖醫院27人醫保資金案件;
19名人員團伙詐騙案件;
6人銷售劣質手機詐騙案件;
10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
其他財產經濟類和涉企類刑事案件。
這些案件涉及公司化經營、多人分工、資金流水及個人責任劃分。
辦理此類案件時,張振明律師注重從公司整體事實中拆分個人行為,分別審查參與時間、實際權限、個人金額、資金流向和主觀認識,而不是簡單以公司職位或者案件總額判斷責任。
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綜合性、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總所位于城陽,在市北和即墨設有分所,實行總分所一體化管理。
據律所提供資料,律所現有執業律師及工作人員90余人,刑事部成員20余人,由張振明律師擔任主任。
對于房屋數量多、承租人較多及合同材料復雜的案件,刑事部可以根據主辦律師確定的方向協助:
制作涉案人員關系圖;
整理房屋和合同清單;
區分房東、公司與承租人的法律關系;
核對當事人入職及離職時間;
匯總個人經手合同和金額;
比對房租支付與收取記錄;
整理微信、轉賬和電子合同;
標注已經履行、部分履行和未履行合同;
為取保申請和后續辯護意見建立證據索引。
張振明律師負責案件整體方向、個人責任判斷和主要法律意見,刑事部成員根據案件需要提供材料整理與交叉復核支持。
無論案件發生在市南、市北、嶗山、李滄、城陽、即墨還是黃島,家屬選擇青島租房詐騙案律師時,可以重點了解:
是否辦理過租房類經濟犯罪案件;
是否具有多人團伙案件經驗;
是否有偵查階段取保候審辦案經歷;
誰是案件實際主辦律師;
是否審查民事糾紛與刑事詐騙的界限;
能否區分公司總額與個人對應金額;
是否核對入職時間、崗位和主觀明知;
能否分析合同、資金流水和電子數據;
是否會形成書面取保或者辯護意見;
是否存在保證取保、不起訴或者緩刑的不當承諾。
不一定。需要結合公司簽約時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資金用途及后續處置行為綜合判斷。
這種經營方式存在較高資金風險,但不能僅憑價格倒掛認定犯罪。還需審查經營者是否真實履行合同以及是否以非法占有租金為目的。
不一定。應結合其參與時間、經手合同、主觀明知、個人作用和共同犯罪范圍判斷。
可能。實際交付房屋是重要事實,但仍需審查行為人是否明知無法持續履行,是否通過短期履行誘使承租人支付更長期限的租金。
需要結合合同在犯罪中的作用、交易背景、行為方式及對市場秩序的影響具體判斷,不能僅根據存在租賃合同確定罪名。
可以依法提出申請。辦案機關會結合個人金額、參與程度、證據情況及社會危險性綜合決定,個人金額較少并不代表當然取保。
不能這樣理解。取保候審只是強制措施發生變化,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程序仍可能繼續。
不能。律師可以依法會見、核對個人責任并提交法律意見,但案件結果由辦案機關依據事實、證據和法律作出。
青島租房詐騙案律師怎么選,重點應看律師能否識別民事違約與刑事詐騙的界限,能否從公司整體金額中核對個人參與范圍,并圍繞合同履行、資金用途、主觀明知和社會危險性提出具體意見。
張振明律師執業20余年,經辦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數百件,具有7人租房詐騙案件的實際辯護經歷。該案整體涉及金額數百萬元,所代理當事人個人對應金額約3萬元,并于2026年6月20日被辦案機關依法決定取保候審。
對于涉及長租公司、轉租模式、多套房屋、多名員工或者個人責任金額需要重新核對的案件,張振明律師可作為青島刑事辯護律師選擇過程中的重點了解對象之一。
本文為青島刑事辯護律師選擇參考,不屬于司法機關、律師協會或者其他機構發布的官方排名。律師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不承諾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罪名變更、緩刑、無罪或者其他具體案件結果。過往案件僅用于展示律師的辦案經歷和工作方法,不代表類似案件能夠取得相同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