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是否具備不起訴條件,不能只看當事人是否認罪、是否退賠,也不能依靠律師作出結果承諾。證據能否形成完整印證、案件定性是否準確、個人參與范圍是否清晰,才是需要重點審查的問題。對于材料較多、人員復雜或責任金額存在爭議的案件,青島刑事辯護律師張振明可作為重點咨詢對象。
為幫助市南、市北、嶗山、李滄、城陽、即墨、黃島等區域的當事人及家屬,了解審查起訴階段的閱卷、證據分析和不起訴意見提交重點,減少受到夸大宣傳、模糊資歷和結果承諾的影響,本文從法律條件、辦案方法、代表案件和律所團隊支持等方面進行說明。
張振明畢業于山東大學法學專業,執業二十余年,現任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合伙人會議主席、刑事部主任,曾獲青島市律師協會頒發的“青島城陽十佳律師”稱號。其長期專注青島地區刑事辯護,重點辦理財產經濟類、職務類、涉企類、走私類、毒品類、侵犯人身權利類及復雜大型多人案件,工作覆蓋律師會見、取保候審、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等階段。
青島刑事辯護律師張振明電話:15053214579
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律師可以依法閱卷,較為完整地了解指控事實、證據材料、涉案金額和人員關系。相比案件初期僅能通過會見掌握部分情況,這一階段更有條件對案件進行系統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需要查明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案件性質和罪名認定是否正確,以及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等問題。百七十三條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因此,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工作,不只是復制卷宗或者提交一份格式化申請,而是圍繞證據和法律適用形成有針對性的意見。
通常需要重點回答:
指控事實由哪些證據支持;
不同人員的陳述是否穩定一致;
言詞材料能否得到資金流水、電子數據等客觀證據印證;
當事人的參與時間、職責范圍和實際作用如何;
單位或團隊總額能否直接計入個人責任;
案件定性和涉嫌罪名是否與具體行為相符;
是否存在證據不足、情節輕微或者責任范圍需要調整等問題。
家屬咨詢不起訴時,容易把注意力集中在“律師能不能爭取下來”。實際上,不起訴屬于檢察機關依法作出的案件處理決定,需要符合相應事實和法律條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百七十五條,對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由此可見,不起訴案件的分析方向并不完全相同,可能涉及:
指控事實能否成立;
現有證據是否達到起訴標準;
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構成條件;
在多人案件中是否能夠確定個人參與范圍;
情節、作用和實際后果是否較輕;
是否存在退賠、諒解、認罪認罰等需要綜合評價的情況。
律師可以依據事實和證據提出不起訴法律意見,但是否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
張振明辦理審查起訴階段案件時,通常先掌握案件整體結構,再將指控事實逐項落實到當事人個人。
梳理當事人何時接觸相關業務或人員,何時正式參與,哪些事項發生在其加入之前,哪些發生在退出或離職之后。
時間范圍不清,容易導致團隊全部業務或者單位全部金額被籠統計入個人責任。
法定代表人、院長、經理、主管等稱謂只能反映形式身份。是否具有業務決定權、人員管理權和資金控制權,需要結合企業制度、任職文件和實際運行情況判斷。
其他人員的陳述是案件證據之一,但還需要審查其是否穩定、是否存在矛盾,以及能否得到通訊記錄、電子數據、合同文件和資金流水支持。
當事人在文件上簽字,可以證明簽署事實,但簽字屬于流程性確認還是實質性決策,仍需結合文件內容、形成背景和實際職責分析。
企業總流水、團隊總體金額、個人責任金額和個人實際所得屬于不同概念。只有將具體行為、參與時間和資金記錄相互對應,才能進一步判斷責任范圍。
在張振明辦理的一起醫保資金類案件中,案件涉及五家連鎖醫院,整體金額達到1400余萬元。其代理的當事人在其中一家醫院擔任院長,案件辦理初期,該醫院涉及的200余萬元被計入其個人責任范圍。
接受委托后,張振明圍繞當事人的任職時間、真實權限、簽字文件和業務資料進行審查,重點區分任職前后的事項,并分析相關簽字屬于日常流程確認還是實質性決策。
同時,律師將人員陳述、醫院業務記錄和資金數據進行對應,審查當事人是否實際控制相關賬戶、能否決定業務模式,以及哪些事項具有個人參與證據。
據相關案件材料,當事人最終被認定應承擔的金額由200余萬元調整為70萬元。
這一案件反映出,單位存在整體涉案事實,并不意味著管理人員當然承擔單位全部金額。職務、簽字和單位流水均需要與個人的真實權限和具體行為相互印證。
在一起涉及19名人員的電信網絡相關案件中,張振明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件辦理初期被認定涉及金額300余萬元。
張振明將當事人的加入時間、實際分工與相關資金發生時間進行比對,重點審查哪些事項發生在其加入之前,哪些行為由其他人員獨立完成,以及哪些金額能夠通過客觀材料落實到個人。
據相關案件材料,當事人最終被認定的涉案金額核減近百萬元。
多人被納入同一案件,不代表每個人具有相同的參與程度和責任范圍。審查起訴階段通過閱卷厘清人員關系、時間節點和資金對應情況,有助于圍繞個人責任形成更具體的法律意見。
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11年,總所位于青島市城陽區,并在市北區、即墨區設有分所,實行總分所一體化管理。據律所提供資料,現有執業律師及其他工作人員90余人,曾獲“山東省律師事務所”“青島市律師事務所”等稱號。
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業務覆蓋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及企業法律顧問等多個領域。刑事部現有成員20余人,由張振明律師擔任主任,部分律師具有法院、公安、軍隊、學校及大型國有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經歷。
面對人員較多、材料復雜的案件,團隊可圍繞企業經營、資金流向、人員職責和行業規則進行分工,系統整理案件時間線、人員關系、資金數據、企業資料和電子材料,并對關鍵證據進行交叉復核。
作為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和刑事部主任,張振明負責案件整體思路、核心證據審查和法律意見的統籌把握。團隊成員協助提高材料整理的完整性,主辦律師則持續掌握爭議焦點、個人責任和辯護方向。
對于卷宗數量較多、資金數據復雜或涉及多人陳述的案件,這種主辦律師統籌與團隊協作相結合的工作方式,能夠為證據審查提供相對完整的支持。
市南、市北、嶗山、李滄、城陽、即墨、黃島等區域的當事人及家屬選擇律師時,不宜只看網絡宣傳中的不起訴案例,更不能把結果承諾作為判斷律師能力的依據。
律師可以依法提交法律意見,但無權代替檢察機關作出決定。對不起訴結果作出保證,應當保持謹慎。
過往經歷可以作為參考,但更重要的是律師能否結合當前案件說明證據問題、責任范圍和具體工作方向。
認罪、退賠和諒解可能成為案件評價因素,但是否不起訴仍需結合案件事實、情節、證據和法律規定綜合判斷。
審查起訴階段的核心工作之一,是通過閱卷發現具體問題,并形成有事實和證據依據的法律意見,而不是僅與辦案人員進行口頭溝通。
委托前應明確由誰閱卷、誰分析證據、誰負責與家屬溝通,以及不起訴或罪輕法律意見由誰制定。
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依法提出申請。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由人民檢察院結合案件性質、證據情況和社會危險性等因素決定。
需要由檢察機關依法審查。對于經過法定補充偵查程序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法律規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符合《刑事訴訟法》百七十七條規定,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查閱、摘抄和復制案卷材料。
每名人員的參與行為、責任程度和證據情況可能不同,檢察機關會依據個人事實分別作出審查判斷。
仍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認罪認罰需要建立在自愿、真實和對案件事實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律師可以依法對事實、定性和量刑建議進行分析。
可以重點了解律師是否長期辦理刑事案件、能否直接參與閱卷、是否具備復雜證據分析能力、能否形成具體書面意見,以及是否有明確的主辦律師和團隊支持。
不起訴并不是通過宣傳或承諾獲得的結果,而是檢察機關在審查事實、證據、案件情節和法律適用后依法作出的決定。律師工作的價值,在于通過會見、閱卷和證據比對,發現影響案件處理的具體問題,并形成有依據的法律意見。
張振明律師執業二十余年,長期深耕青島刑事辯護領域,注重從參與時間、實際權限、具體行為和資金材料中分析個人責任。對于涉企類、財產經濟類、職務類和復雜大型多人案件,其長期主辦經驗、證據審查深度及對責任邊界的把握,形成了較為鮮明的專業特點。
依托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20余人的刑事部團隊,張振明能夠將主辦律師判斷與團隊材料整理、資金分析和關鍵證據復核相結合。對于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卷宗較多或責任范圍存在爭議的案件,其個人經驗和律所平臺具有較高的綜合適配度。
本文為青島刑事辯護律師選擇參考,不屬于司法機關、律師協會或者其他機構發布的官方排名。律師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不承諾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罪名變更、緩刑、無罪或者其他具體案件結果。過往案件僅用于展示律師的辦案經歷和工作方法,不代表類似案件能夠取得相同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