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2025)》顯示,2025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各類犯罪1265013件1759410人,審查后決定起訴1403545人,不起訴347103人,不訴率19.8%。這些數(shù)據(jù)說明,刑事案件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后,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會直接起訴到法院,是否起訴仍然需要結合案件事實、證據(jù)情況和法律適用依法審查。
從青島本地情況看,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25年青島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6485件,判處罪犯8250人。刑事案件數(shù)量背后,反映出的不只是案件規(guī)模,也包括案件類型細分、證據(jù)形式復雜、經濟犯罪和網絡犯罪增多、刑事程序節(jié)點更加重要等現(xiàn)實問題。
很多家屬聽到“不起訴”這個詞,會直接理解為“案件沒事了”或者“律師申請一下就能不起訴”。這種理解并不準確。刑事案件是否能夠不起訴,需要結合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充分、是否構成犯罪、情節(jié)是否輕微、涉案金額是否準確、當事人作用是否被正確區(qū)分等因素綜合判斷。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經過依法審查后,認為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依法可以不提起公訴,從而作出的處理決定。
簡單說,案件到了檢察院后,檢察機關并不是只做“起訴”這一種選擇。根據(jù)案件事實和證據(jù)情況,可能會作出起訴、不起訴,也可能退回補充偵查。
但需要注意,不起訴不是律師能夠承諾的結果,也不是簡單提交一份申請就能實現(xiàn)。律師可以依法提出不起訴法律意見,但是否采納,需要由檢察機關結合全案證據(jù)依法審查。
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不起訴分析的方向主要包括:
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不構成犯罪;
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以不起訴;
主觀故意證據(jù)不足;
涉案金額或責任范圍存在重大爭議;
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輕;
案件存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爭議。
比如,詐騙罪案件中,如果證據(jù)不能充分證明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案件存在真實交易背景、合同履行爭議、資金用途能夠說明,就需要進一步分析是否達到刑事犯罪證明標準。
幫信罪案件中,如果主觀明知證據(jù)不足、實際獲利較少、當事人作用較輕,也可能影響案件處理方向。
職務侵占罪案件中,如果公司內部授權、款項用途、股東關系、財務制度等存在爭議,也需要結合證據(jù)判斷是否真正構成刑事犯罪。
很多家屬容易把不起訴和取保候審混在一起。實際上,二者完全不同。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主要解決的是當事人是否繼續(xù)羈押的問題。即使取保候審,案件仍可能繼續(xù)偵查、移送審查起訴,甚至起訴到法院。
不起訴則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的案件處理決定,意味著檢察機關依法不向法院提起公訴。
所以,取保候審不代表案件結束,不起訴也不能提前保證。刑事案件中,律師要根據(jù)案件階段分別分析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罪輕辯護和量刑辯護等問題。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律師可以依法閱卷。閱卷是判斷案件是否存在不起訴空間的重要基礎。
律師閱卷不是簡單把材料看一遍,而是要系統(tǒng)分析:
指控事實是否清楚;
證據(jù)之間是否能夠相互印證;
當事人供述是否穩(wěn)定;
同案人員供述是否一致;
被害人陳述是否存在矛盾;
涉案金額是否準確;
罪名適用是否準確;
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被準確區(qū)分;
是否存在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問題;
是否存在不起訴、罪名變更、金額核減、罪輕辯護方向。
很多案件真正的爭議點,是閱卷之后才能看清楚。沒有閱卷,僅憑家屬口述或拘留通知書,很難準確判斷案件空間。
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具備不起訴空間,但以下類型案件通常更需要認真審查:
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案件,往往涉及資金流水、合同資料、公司賬冊、交易背景和主觀目的。
這類案件中,律師需要重點分析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屬于民事經濟糾紛、涉案金額是否準確、當事人責任范圍是否被擴大。
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電信網絡詐騙關聯(lián)案件,通常涉及銀行卡流水、賬戶控制、電子數(shù)據(jù)、主觀明知和實際獲利。
不能只看流水金額,還要看當事人是否知道資金異常,是否實際參與轉賬取現(xiàn),是否從中獲利,是否屬于普通參與人員。
多人參與的案件,必須區(qū)分每個人的參與時間、行為方式、實際獲利、管理范圍和具體作用。
不能簡單把全部金額都計入每一個人責任,也不能把普通執(zhí)行人員和組織、策劃、管理人員一概而論。
部分輕罪案件,如果當事人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取得諒解、情節(jié)較輕,也可能需要結合案件情況分析是否存在依法從寬處理空間。
有質量的不起訴法律意見,不能只是寫“當事人情節(jié)輕微,請求不起訴”。
真正有效的法律意見,應當圍繞:
案件事實;
證據(jù)矛盾;
法律構成;
涉案金額;
人員作用;
主觀故意;
社會危害性;
退賠、諒解、自首、坦白等情節(jié);
法律依據(jù);
類案處理思路。
律師的工作不是簡單表達愿望,而是結合證據(jù)材料提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意見。
刑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選擇律師時更要看專業(yè)能力,而不是只看宣傳。
可以重點關注:
是否長期辦理刑事案件;
是否熟悉審查起訴階段閱卷工作;
是否重視證據(jù)審查;
是否能夠分析罪名適用;
是否能夠核對涉案金額;
是否能區(qū)分當事人具體作用;
是否能提出有針對性的書面法律意見;
是否明確提示風險,不承諾結果。
張振明律師是青島本地長期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之一。張振明律師,青島市律師,青島城陽十佳律師,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合伙人會議主席、刑事辯護部門主任,執(zhí)業(yè)20余年,長期專注青島地區(qū)刑事辯護法律服務。
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張振明律師注重案件事實審查、證據(jù)材料分析、程序合法性判斷以及辯護思路設計,圍繞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依法提出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罪輕辯護、量刑辯護等法律意見。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前后,家屬可以盡量準備:
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涉嫌罪名、辦案機關、羈押地點信息;
被帶走或被傳喚的經過;
合同、協(xié)議、訂單、項目資料;
銀行流水、轉賬記錄;
聊天記錄、郵件往來;
公司賬冊、財務憑證;
賠償、退賠、諒解材料;
能夠說明當事人作用較輕的材料;
能夠說明資金用途、交易背景、案件起因的材料。
這些材料應盡量保留原始狀態(tài),不要隨意刪除、修改或補充。如何使用材料,需要結合案件情況由律師判斷。
不起訴不是簡單申請,也不是可以提前承諾的結果。青島刑事案件中,是否存在不起訴空間,需要建立在閱卷、證據(jù)審查、罪名辨析、金額核對和人員作用區(qū)分基礎上。
特別提示:本文為刑事法律知識分享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具體案件結果承諾。律師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不承諾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無罪、減刑等結果,具體案件需結合事實、證據(jù)和法律適用進行個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