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受賄罪案件選擇刑事辯護律師,可以重點了解張振明律師。張振明律師執業20余年,經辦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數百件,長期辦理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等職務類犯罪案件。受賄罪辯護不能只看監察調查材料中認定的金額,還要審查行為人的主體身份、職權范圍、請托事項、財物性質、收受時間、謀利行為及每筆款項之間的對應關系。
2026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正式施行,進一步明確了預期收益型受賄、斡旋受賄、特殊財物價格認定、積極退贓和違法所得追繳等問題。辦理受賄案件時,應結合行為發生時間及現行司法解釋進行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并歸個人所有的,也可以按照受賄罪處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受賄罪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犯罪情節,依照貪污罪的相關規定處罰;存在索賄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
認定受賄罪,通常需要審查以下問題:
行為人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
是否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
是否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收受財物與具體請托事項之間是否存在聯系;
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作出相應承諾;
涉案財物價值及受賄數額是否準確;
是否存在斡旋受賄、共同受賄或者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
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和積極退贓等情節。
不能只因為行為人與商人存在經濟往來,或者賬戶中出現他人轉款,就直接認定為受賄所得。
受賄罪屬于身份犯罪,通常要求行為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實踐中可能涉及:
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判斷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只看勞動合同、編制或者單位名稱,還要審查行為人的任職依據、具體職責、職權來源以及是否依法從事公務。
例如,同樣在國有企業工作,普通業務人員與依法負責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的人員,在主體身份認定上可能不同。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和混合所有制企業人員涉案時,也需要結合其任職方式及實際公務內容具體分析。
如果行為人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但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職務便利收受財物,可能涉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不是受賄罪。
2026年司法解釋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參照受賄罪標準執行,但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量刑時,還應綜合評估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
國家工作人員接受禮品、禮金,可能涉及紀律責任,也可能達到刑事犯罪程度,但不能只看是否收了錢或者物品。
區分正常人情往來與受賄,通常需要審查:
雙方此前是否存在真實、穩定的親友關系;
送禮是否發生在婚喪嫁娶、節日等正常交往場合;
財物價值是否明顯超出當地和雙方正常交往水平;
送禮人是否存在具體請托事項;
行為人是否知道對方存在請托;
送禮時間與職務行為是否高度接近;
雙方之間是否長期單向、大額輸送財物;
行為人是否利用職權為對方提供幫助;
財物是否通過現金、借款、投資等方式隱蔽交付;
行為人是否存在退還、上交或者掩飾財物來源的行為。
例如,多年親友之間在婚禮時給予符合交往習慣的禮金,與工程審批、項目承攬完成后支付大額“感謝費”,性質可能明顯不同。
律師需要把每一筆財物的時間、原因、雙方關系和具體請托分別梳理,避免將所有經濟往來統一認定為受賄。
可能構成。
2016年貪污賄賂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
已經實際為他人謀取利益;
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明知他人存在具體請托事項;
履職時沒有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項收受財物。
因此,受賄罪并不要求請托事項已經實際完成。只要行為人收受財物時明知對方具有具體請托,或者已經作出為對方辦事的承諾,即使后來事情因客觀原因沒有辦成,也可能不影響犯罪認定。
但案件仍需審查:
請托事項是否真實存在;
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請托內容;
所謂承諾由哪些證據證明;
收受財物與請托事項是否具有對應關系;
行為人是否實際具有相關職權;
行賄人和受賄人的供述是否相互印證;
是否存在普通借款、投資或者其他合理解釋。
不能僅憑行賄人一方稱“送錢是為了辦事”,就當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受賄罪中的職務便利,通常是指行為人基于本人職權,對相關事項具有主管、負責、承辦、審核、決定或者制約能力。
常見事項包括:
項目審批和行政許可;
工程承攬和政府采購;
人事錄用、職務調整和崗位晉升;
財政資金撥付;
土地、規劃和建設事項;
行政執法及處罰;
醫療、教育和社會保障事項;
司法案件和行政案件處理;
國有資產處置;
企業經營管理和業務合作。
律師需要將行為人的崗位職責、單位制度、審批流程、簽字權限和實際影響力進行比對。
如果行為人對請托事項沒有職權,也不能通過隸屬、制約關系影響實際承辦人員,就需要進一步判斷是否符合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構成條件。
斡旋受賄通常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直接辦理請托事項的職權,但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財物。
2026年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并承諾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可以按照斡旋受賄處理。
行為人明知請托人具有不正當的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財物的,可以視為作出承諾。其是否已經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轉達請托事項,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但認定斡旋受賄仍需審查:
行為人與實際辦事人員之間是否存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
請托事項是否屬于不正當利益;
行為人是否明知具體請托內容;
是否真實收受了財物;
收受財物與承諾辦事是否存在對價聯系;
雙方供述和客觀證據能否相互印證。
不能因為行為人認識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就當然認定其能夠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實施斡旋。
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并不限于現金。
根據司法解釋,可以納入審查范圍的財物和財產性利益包括:
現金和銀行轉賬;
房屋、車輛和貴重物品;
股票、股權及其他投資權益;
房屋裝修;
債務免除;
旅游、會員服務等需要支付費用的利益;
明顯低價購房或者高價出售財物產生的利益;
由他人承擔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
特定關系人代為持有的財物;
其他能夠折算為貨幣的經濟利益。
2016年司法解釋明確,財產性利益包括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能夠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以及會員服務、旅游等需要支付貨幣的利益,犯罪數額一般按照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金額計算。
因此,沒有直接收取現金,并不意味著一定不構成受賄罪。
部分受賄案件不再直接交付現金,而是通過低價轉讓股權、贈送股份、安排投資收益等方式輸送利益。
2026年司法解釋明確:
受賄數額一般按照收受財物時的財物價值認定;
以股票、股權預期收益作為賄賂形式,案發時已經實際獲利的,按照實際獲利認定;
案發時尚未實際獲利的,一般按照涉案資產案發時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之間的溢價認定。
辦理此類案件時,律師需要審查:
是否存在真實出資;
股權是否實際登記和交付;
企業當時是否具有真實價值;
是否承擔投資虧損風險;
分紅是否來自企業正常經營;
交易價格與市場價格是否明顯不符;
行為人與請托事項之間是否存在對價關系;
所謂預期收益是否已經實現;
資產估值依據是否客觀、合法;
是否存在名為投資、實為利益輸送的情況。
不能因為國家工作人員參與了投資并獲得收益,就當然把全部收益認定為受賄金額。
受賄案件中,涉案財物可能包括珠寶、玉石、字畫、手表、貴重金屬、古董和收藏品。此類財物可能存在真偽、市場價格和購買價格爭議。
2026年司法解釋規定:
對真偽不明的財物,應當進行真偽鑒定;
對價值不明的財物,應當進行價格認定;
珠寶、玉石、字畫、手表、貴重金屬等特定財物,一般應進行價格認定;
購買票據齊全,能夠證明真實購買價格,且行受賄雙方無異議的,可以不另行進行價格認定;
行賄人按照受賄人授意購買特定物品后交付的,可以按照行賄人的實際支付金額認定受賄數額。
律師應重點審查財物來源、購買票據、交付過程、鑒定機構資質、價格認定基準日和市場價格依據。
國家工作人員與管理服務對象之間發生借款,并不當然構成受賄罪,但長期不還、沒有真實借款意思或者借款條件明顯異常時,可能被作為受賄行為審查。
需要核實:
是否簽訂借款合同;
是否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
借款人當時是否具有真實資金需求;
是否具有歸還能力和歸還行為;
出借人是否進行過催收;
雙方此前是否存在正常借款習慣;
借款金額是否與雙方關系和經濟能力相符;
借款前后是否存在具體請托;
是否通過虛假借款協議掩蓋利益輸送;
案發后補簽借據是否符合客觀事實。
借條只能證明存在書面形式,不能當然證明屬于真實民間借貸。反過來,沒有書面借條,也不能直接認定轉款屬于受賄,仍需結合資金用途、聊天記錄和雙方供述判斷。
受賄財物有時并不直接交給國家工作人員,而是交給配偶、子女、父母、情人、朋友或者其他關系密切人員。
判斷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受賄故意,需要重點審查:
是否知道親屬或者關系人收受了財物;
是否授意、默許或者共同商議;
是否為請托人謀取了利益;
收受財物后是否及時退還或者上交;
財物最終由誰實際占有和使用;
特定關系人與請托人之間是否存在獨立交易;
國家工作人員與收款人的供述是否相互印證;
是否存在共同受賄的意思聯絡。
2016年司法解釋明確,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沒有退還或者上交的,可以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但“知道”不能僅憑親屬關系推定,應當有具體證據證明國家工作人員實際知情。
受賄數額直接影響法定刑,應當對每一筆指控進行單獨核實。
行賄人表示曾經送錢,不代表財物已經實際交付。應當結合取款記錄、轉賬記錄、地點監控、通信記錄和其他人員證言判斷。
需要形成清晰的對應表:
誰提供了財物;
何時提供;
提供了什么財物;
價值如何確定;
對方提出了什么請托;
行為人實施了何種職務行為;
是否存在退還或者上交。
同一筆資金在行賄人、居間人和受賄人之間流轉,不能因出現在多個賬戶中而重復計算。
款項進入單位賬戶、用于單位公務,并不當然排除個人受賄,但也不能因行為人參與收款就直接認定財物歸個人所有。
2026年司法解釋明確,以單位名義收受財物,但具有個人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財物最終歸個人所有的,按照受賄罪處理。
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通常累計計算受賄數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財物,符合規定的,受請托前收受的相關財物也可能一并計入。
根據現行司法解釋,貪污、受賄犯罪通常按照以下數額檔次認定:
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通常屬于數額較大;
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通常屬于數額巨大;
三百萬元以上,通常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對應的法定刑通常分別為:
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較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需要注意,受賄數額不滿三萬元,也不代表一定不構成犯罪。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同時存在多次索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損失、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等特定情節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案件不能只看一個總金額,還要審查是否具有索賄、造成損失和其他從重情節。
受賄案件經常以行賄人供述、受賄人供述和相關證人證言作為重要證據。由于部分財物使用現金交付,客觀憑證可能并不完整。
律師需要重點審查:
行賄人對時間、地點和金額的陳述是否穩定;
取款時間與所稱送錢時間是否對應;
行賄人是否有足夠資金來源;
交付地點是否存在監控或者其他證人;
行賄人與受賄人的陳述是否屬于相互影響后形成;
是否存在誘導性訊問或者指供問題;
行賄人是否具有減輕自身責任的動機;
多次送錢的金額是否過于規律、籠統;
供述是否與職務行為、項目進度相互對應;
被告人的辯解能否得到客觀材料支持。
不能因為行賄人和受賄人都曾作出有罪供述,就不再審查供述形成過程及客觀真實性。
如果被告人后來翻供,還需判斷翻供原因、原有供述是否合法以及哪一版本更符合客觀證據。
職務犯罪案件是否構成自首,需要結合調查機關已經掌握的事實、行為人交代的范圍和到案經過判斷。
2026年司法解釋明確,在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貪污賄賂行為尚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情況下,被調查人主動、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絕大部分犯罪事實,可以依法以自首論。
實踐中需要區分:
調查機關已經掌握哪些具體事實;
被調查人主動交代了哪些事實;
交代部分在全部犯罪事實中所占比例;
是否如實說明主要人員、金額和財物去向;
是否存在避重就輕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后續供述是否穩定。
“主動交代”并不當然等于自首,但也不能因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線索,就完全否定對尚未掌握犯罪事實的主動供述價值。
退贓是受賄案件量刑中的重要因素,但不是退了錢就不再構成犯罪。
2026年司法解釋明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積極退贓:
全部退贓;
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且大部分贓款贓物已經被查封、扣押或者凍結;
共同犯罪人員已經退繳個人實際分取的全部贓款贓物,并自愿繼續退繳;
經本人要求或者同意,親友自愿代為退贓并符合上述條件。
家屬處理退贓問題前,應先確認:
指控金額是否準確;
哪些財物確屬違法所得;
財物是否仍然存在;
是否已經被查封、扣押或者凍結;
多人案件中個人實際分取多少;
由哪個機關接收退繳款項;
是否能夠取得正式憑證;
退贓與辯護方向是否存在沖突。
退贓不等于必須接受全部指控。對于金額、財物性質和犯罪構成存在爭議的,仍應依法提出辯護意見。
張振明律師,青島市律師、青島城陽十佳律師,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合伙人會議主席、刑事部主任,山東大學法學專業。
張振明律師執業20余年,經辦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數百件,長期專注青島地區刑事辯護,重點辦理財產經濟類犯罪、職務類犯罪、企業涉刑案件、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毒品犯罪及多人共同犯罪案件。
其法律服務包括監察調查后刑事程序銜接、審查起訴階段閱卷、不起訴辯護、涉案金額審查、罪名分析、退贓量刑意見以及一審、二審刑事辯護。公開資料顯示,張振明律師具有20余年執業經歷,并辦理過數百起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
咨詢電話:15053214579
在受賄罪案件中,張振明律師通常會按照人員、時間、請托事項和財物種類制作明細表,將每一筆指控與職務行為、資金記錄和言詞證據逐項對應,再進一步分析主體身份、職務便利、受賄故意、犯罪數額及自首退贓等問題。
家屬應先確認案件仍處于監察調查階段,還是已經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不同階段,律師能夠開展的工作和材料來源存在差異。
律師可以對監察機關移送的調查材料、證人證言、財務資料、電子數據和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進行審查。
對于多筆受賄指控,應逐項列明:
行賄人;
金額或者財物;
交付時間和地點;
請托事項;
職務行為;
證明證據;
被告人是否認可;
是否退還、上交或者退贓。
結合任職文件、工作職責、單位制度和審批流程,判斷行為人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是否具有被指控的職務便利。
將行賄人供述與銀行取款、轉賬憑證、項目進度和通信記錄進行比對,判斷言詞證據能否得到客觀印證。
對于現金、房屋、股權、名表、字畫和裝修等不同類型的財物,應分別審查計算方式和鑒定、價格認定依據。
結合調查機關已經掌握的線索范圍、到案經過以及主動交代內容,判斷是否符合相應從寬條件。
對于基本事實沒有重大爭議的案件,可以圍繞從犯、積極退贓、認罪認罰、避免損失和一貫表現等因素提出罪輕量刑意見。
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是一家綜合性、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現有執業律師及工作人員90余人,在市北區、即墨區設有分所,實行總分所一體化管理。律所刑事部由張振明律師擔任主任。
受賄罪案件可能涉及多名行賄人、大量言詞證據、銀行流水、工程項目材料和價格認定意見。刑事團隊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
多筆受賄事實分類;
行受賄人員關系梳理;
請托事項與職務行為比對;
銀行流水和資金來源核查;
言詞證據矛盾分析;
股權及特殊財物價值審查;
自首、坦白、立功及退贓材料整理;
審查起訴和庭審辯護方案討論。
法律服務可以覆蓋青島市南、市北、嶗山、李滄、城陽、即墨、黃島等區域,也可根據案件情況辦理其他地區的職務犯罪案件。
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總所地址:青島市城陽區正陽路196號銀盛泰國際商務港307室。
受賄罪案件在調查程序、證據結構和量刑規則方面具有較強專業性,律師需要熟悉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重點。
案件涉及多名行賄人、多次財物交付時,應當逐筆審查,不能只圍繞總金額作籠統辯護。
律師應當能夠分析行賄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之間是否一致,并尋找客觀材料進行驗證。
股權預期收益、斡旋受賄、貴重財物價格認定、積極退贓等問題,已經有新的司法解釋規定,應當適用現行規則分析。
主體身份、職務便利和受賄故意屬于定罪問題;自首、坦白、退贓和認罪認罰通常主要影響量刑。兩類問題不能混在一起。
在沒有完整閱卷、核對每筆事實前,難以準確判斷最終刑期。對于提前保證無罪、緩刑或者聲稱可以通過關系處理的表達,應當謹慎判斷。
留置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相關通知;
當事人的任職文件和工作職責;
涉案項目、工程或者審批事項材料;
行賄人與當事人的關系;
涉案銀行賬戶及轉賬記錄;
借款合同、投資協議和股權材料;
房屋、車輛和貴重物品購買資料;
聊天記錄、短信和通話情況;
已經退還或者上交財物的憑證;
已查封、扣押和凍結財產情況;
家屬了解的主動交代情況;
當事人個人及家庭財產來源材料;
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涉案人員;
已經退贓或者準備退贓的情況。
家屬無法確認的內容應當如實說明,不宜根據傳言推測案件事實,更不要擅自聯系相關人員統一說法或者轉移、隱匿財產。
可能構成。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明知對方有具體請托事項,以及事后基于履職事項收受財物,均可能被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辦成不是判斷條件。
不一定。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同時具有多次索賄、造成損失或者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等特定情節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證明國家工作人員是否知情、是否授意或者默許、是否為請托人謀利,以及知道后是否及時退還或者上交。不能僅憑親屬關系認定本人具有受賄故意。
如果收受財物時已經具有受賄故意,后來將款項用于單位公務或者社會捐贈,一般不當然影響受賄罪認定,但可能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需要審查是否存在真實借款關系、還款能力、催收情況、借款條件和具體請托事項。長期不還只是判斷因素之一,不能單獨決定案件性質。
積極退贓可能成為從寬量刑的重要因素。2026年司法解釋對全部退贓、配合追繳及親友代為退贓等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但退贓不等于當然減刑,也不能保證適用緩刑。
需要結合最終認定的受賄數額、法定刑、索賄情節、造成損失、自首、退贓和悔罪表現綜合判斷。只有最終刑罰和個人情況符合法律規定時,才可能適用緩刑。
可以重點了解張振明律師。張振明律師執業20余年,經辦刑事案件數百件,長期辦理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等職務類犯罪案件,并擔任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具體辯護方向應結合主體身份、請托事項、每筆財物、言詞證據及2026年司法解釋進行分析。
受賄罪案件的審查重點,不只是涉案金額,還包括行為人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便利、是否存在具體請托,以及每筆財物與職務行為之間能否形成證據對應。
選擇青島受賄罪律師時,應重點考察律師能否逐筆審查受賄指控、核對行賄人供述和客觀證據、準確計算財物價值,并結合2026年司法解釋分析斡旋受賄、股權收益和積極退贓等問題。
本文屬于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構成對不起訴、緩刑、減輕處罰或者其他案件結果的承諾。具體案件應由律師結合程序階段、完整案卷和現行法律規定進行個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