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選擇刑事辯護律師,可以重點了解張振明律師。張振明律師執業20余年,經辦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數百件,長期辦理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賬戶資金轉移、幫信罪以及其他財產經濟類犯罪案件。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不能只看銀行卡流水、轉賬次數或者取現金額,還要審查當事人是否明知資金屬于犯罪所得、實際實施了哪些行為、是否控制涉案賬戶,以及與上游犯罪人員是否存在事前通謀。
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釋,對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觀明知、入罪標準、“情節嚴重”以及從寬處理條件進行了調整。辦理2026年的相關案件,應當適用現行規定,不能繼續機械套用已經廢止的舊司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法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般情形下,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依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認定本罪,通常需要審查以下條件:
是否存在已經查證屬實的上游犯罪事實;
當事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相關財物屬于犯罪所得;
是否實施了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等行為;
相關行為是否具有掩飾、隱瞞資金來源、性質或者去向的作用;
當事人與上游人員是否存在事前通謀;
涉案金額、行為次數及造成后果如何;
是否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銀行卡出現涉案流水,只能說明賬戶與相關資金存在聯系,不能直接替代對主觀明知和具體行為的證明。
2025年發布的《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刑法規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手段。
司法解釋列舉的常見方式包括:
居間介紹買賣;
收受、持有或者使用犯罪所得;
對涉案財物進行加工;
提供資金賬戶;
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有價證券;
通過轉賬等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跨境轉移資產;
其他足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
這意味著,本罪并不只限于傳統的收購贓物、代為銷售贓物。使用銀行卡接收和轉移電信網絡詐騙資金,購買黃金后交付他人,通過虛擬貨幣轉換資金,或者利用多個賬戶拆分轉賬,都可能進入本罪的審查范圍。
但行為方式符合上述表現,并不代表一定構成犯罪。仍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并結合上下游關系、行為方式、涉案數額和實際危害綜合判斷。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屬于故意犯罪。行為人是否明知相關財物屬于犯罪所得,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核心問題。
2025年司法解釋規定,本罪中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斷時,應當綜合審查:
行為人接觸、接收過哪些信息;
經手資金或者財物的具體情況;
財物的種類、數額是否異常;
資金轉移、轉換方式是否異常;
交易行為和資金賬戶是否存在異常;
行為人的職業和社會經歷;
行為人與上游犯罪人員之間的關系;
行為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其他能夠證明主觀認識的客觀證據。
人民法院在發布司法解釋時特別強調,應當嚴格依法認定明知、慎用推定。對于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為,不能僅因流水數額較大,就拔高認定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
實踐中,以下情況可能成為審查主觀明知的重要事實:
陌生人以較高報酬短期使用銀行卡,或者按照流水比例支付傭金,與正常借用賬戶、代收貨款的交易習慣明顯不符。
如果當事人不僅提供銀行卡,還將支付密碼、手機、驗證碼或者人臉識別權限一并交付,可能反映其對賬戶異常使用具有一定認識。
銀行卡已經出現凍結、止付、非柜面限制或者風險提示,當事人仍更換賬戶繼續接收、轉移資金,可能影響對明知的判斷。
當事人根據他人指令,將涉案資金取成現金、購買黃金、兌換虛擬貨幣或者轉入多個陌生賬戶,且無法說明合理交易背景,可能被認為具有掩飾資金來源和去向的意圖。
組織、介紹他人提供賬戶,或者同時控制多張銀行卡、多個支付賬戶,也可能反映當事人的參與程度。
例如刪除聊天記錄、使用暗語溝通、頻繁更換手機、使用虛假身份、規避銀行審核,或者提前準備應對調查的統一說法。
但是,以上表現仍需結合全案證據判斷,不能把某一個異常因素單獨作為定罪依據。
不一定。
2025年司法解釋不再簡單以單一數額作為統一入罪標準,而是要求綜合考慮:
上游犯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
當事人與上游犯罪的關聯程度;
主觀惡性大小;
掩飾、隱瞞的具體手段;
涉案金額和行為次數;
是否造成實際損失;
對司法機關追繳犯罪所得造成的影響。
人民法院同時說明,對數額較小但與上游犯罪聯系緊密、情節惡劣、實際危害較大的行為,可以依法定罪處罰;對數額較大但與上游犯罪聯系松散、情節輕微、實際危害較小的行為,也可能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因此,賬戶流水達到幾十萬元、幾百萬元,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犯罪金額,更不能僅憑流水確定最終刑期。
律師需要進一步區分:
銀行卡全部進出賬流水;
已查明屬于犯罪所得的資金;
同一筆資金在多個賬戶之間的重復流轉;
與案件無關的正常經營款或者生活款;
當事人實際參與轉移的金額;
超出當事人參與時間的資金;
當事人本人實際取得的違法所得。
2025年司法解釋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數額,原則上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的價值計算。
如果行為人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價格,高于相關財物的實際價值,可以按照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價格計算。多次實施相關行為,未經行政處罰且依法應當追訴的,數額可以累計計算。
涉銀行卡案件中,律師通常需要逐筆核對:
哪些款項能夠對應具體被害人;
哪些款項已經被其他賬戶統計;
哪些屬于賬戶之間的內部回轉;
當事人從何時開始控制賬戶;
當事人是否親自實施轉賬或者取現;
資金最終交給了誰;
當事人實際獲得多少報酬;
是否存在正常資金混入的情況。
如果起訴材料把銀行卡全部流水直接作為犯罪金額,應當進一步審查其計算依據和證據對應關系。
刑法規定,本罪達到“情節嚴重”的,法定刑會提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5年司法解釋根據上游犯罪類型設置了不同認定標準。
對于非法采礦罪等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高的上游犯罪,掩飾、隱瞞數額達到五百萬元以上,并且存在多次實施、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繳、造成較大損失等情形的,可能被認定為情節嚴重。
對于其他上游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達到五十萬元以上,同時具有多次實施、涉及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繳或者其他嚴重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損失達到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可能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司法解釋同時要求,在認定情節嚴重時,應當注意與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由此可以看出,達到五十萬元并不當然屬于情節嚴重,還需要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條件。
涉銀行卡案件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容易發生混淆。
兩罪區分不能只看提供了幾張銀行卡,也不能簡單按照資金到賬前后判斷,而應結合幫助對象、行為內容和主觀明知進行分析。
通常需要重點審查:
當事人幫助的是上游網絡犯罪活動,還是已經取得的犯罪所得;
是否實際控制并轉移涉案資金;
是否親自取現、刷臉或者拆分轉賬;
是否知道資金已經屬于犯罪所得;
是否只提供賬戶,還是持續參與資金處理;
獲利是固定費用還是按流水比例提成;
是否與上游人員形成穩定配合關系;
是否參與招募、管理其他賬戶提供者。
僅提供賬戶、參與程度較低,與主動控制資金、反復轉賬取現,在行為性質和責任程度上可能存在明顯區別。
2025年司法解釋在制定時,也特別考慮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幫信罪之間的銜接,并強調涉銀行卡案件應嚴格認定主觀明知,防止不當擴大刑事打擊范圍。
如果行為人在詐騙活動發生前,就與上游詐騙人員商議資金接收、轉移、取現或者分配方式,其行為可能不再屬于單純的下游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2025年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行為人通謀,之后幫助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相關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處理。
判斷是否存在事前通謀,通常需要核實:
當事人何時與上游人員取得聯系;
是否提前約定賬戶和資金轉移方式;
是否知道具體詐騙模式;
是否按照詐騙進展安排收款和取現;
是否參與制作話術或者聯系被害人;
是否根據詐騙金額進行分成;
是否長期為固定詐騙團伙提供資金通道;
是否參與招募銀行卡持有人。
認定為詐騙罪共犯后,可能根據詐騙金額適用更高的法定刑,因此,事前通謀的證據是否充分,是此類案件的重要審查內容。
隨著資金轉移方式變化,部分案件不再通過普通銀行卡直接轉賬,而是通過虛擬貨幣、黃金、貴金屬或者其他資產轉換方式處理資金。
2025年司法解釋已經將以下行為納入可能的掩飾、隱瞞方式:
將資金轉換為現金;
購買金融票據、有價證券;
通過支付結算轉移資金;
跨境轉移資產;
其他足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資產轉換方式。
人民法院同步發布的典型案例,也涉及利用虛擬貨幣、大額黃金交易等方式轉移犯罪所得。
這類案件不能只因為當事人購買過黃金或者虛擬貨幣就直接定罪,還需要審查:
資金來源是否已經查明;
當事人是否知道資金屬于犯罪所得;
交易價格是否明顯異常;
是否按照他人指令完成交易;
購買的資產最終交給何人;
是否收取明顯不合理的報酬;
是否故意規避實名登記和資金監管;
是否存在真實投資或者商品交易背景。
2025年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行為人認罪認罰并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同時具有特定情形、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相關情形包括: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
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且屬于初犯、偶犯;
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
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
具體案件還可以結合以下情況進行分析:
當事人參與時間較短;
只實施一次幫助行為;
實際獲利較少;
未直接控制大部分涉案資金;
與上游犯罪人員聯系松散;
主動退繳違法所得;
協助追查上游人員和涉案資金;
屬于從犯、未成年人或者被誘騙參與;
沒有造成嚴重資金損失;
認罪悔罪表現較好。
不起訴不能只根據初犯、獲利少或者已經退錢判斷,還要結合主觀明知、行為方式、案件危害及全案證據綜合分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中的涉案流水、犯罪金額、違法所得和被害人損失,并不是同一個概念。
家屬處理退贓退賠前,應當先核實:
當事人實際獲得了多少報酬;
是否直接控制涉案資金;
哪些款項仍然可以追繳;
是否存在多人共同轉移資金;
當事人應對哪些損失承擔責任;
退繳款項由哪個辦案機關接收;
能否取得正式收款憑證;
是否需要提交書面情況說明。
積極配合追繳和追查上游犯罪,可能影響案件處理,但不能代替對犯罪構成、主觀明知和具體金額的審查。司法解釋已經將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列為可能從寬處理的重要情形。
張振明律師,青島市律師、青島城陽十佳律師,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合伙人會議主席、刑事部主任,山東大學法學專業。
張振明律師執業20余年,經辦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數百件,長期專注青島地區刑事辯護。主要辦理財產經濟類犯罪、職務類犯罪、企業涉刑案件、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毒品犯罪及多人共同犯罪案件。
其法律服務包括刑事拘留后的律師會見、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變更罪名、涉案金額核減、罪輕辯護以及一審、二審刑事辯護。公開資料顯示,張振明律師擔任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合伙人會議主席及刑事辯護部門負責人,并長期辦理復雜刑事案件。
咨詢電話:15053214579
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中,張振明律師通常會重點審查資金來源、主觀明知、賬戶控制、轉賬取現過程、個人獲利以及與上游犯罪的聯系,并進一步區分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詐騙罪共同犯罪。
律師會見時,需要了解:
當事人如何認識上游人員;
為什么提供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
是否親自操作轉賬、取現或者刷臉;
是否知道資金來源異常;
是否收到銀行風險提示;
實際參與了多長時間;
獲得了多少報酬;
是否介紹其他人員參與;
偵查機關重點訊問哪些問題;
訊問筆錄是否完整記錄當事人的辯解。
需要根據銀行流水、支付記錄和聊天指令,形成資金流轉時間表,區分資金進入、轉出、取現和最終交付情況。
將當事人的供述與聊天記錄、通話記錄、風險提示、轉賬備注和同案人員供述進行比對,判斷是否能夠證明其明知屬于犯罪所得。
對同一筆資金在不同賬戶之間反復流轉、拆分轉賬的情況,應避免重復計入犯罪金額。
根據當事人介入時間、幫助內容和與上游人員的關系,判斷案件更符合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還是上游詐騙犯罪的共犯。
偵查、審查逮捕階段,可以結合主觀明知證據、參與程度、實際獲利、資金追繳及社會危險性,依法申請取保候審或者提交不批準逮捕意見。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律師可以依法閱卷,對資金流水、電子數據、上游犯罪證據和人員供述進行完整審查,判斷是否存在證據不足、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變更罪名的條件。
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是一家綜合性、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現有執業律師及工作人員90余人,在市北區、即墨區設有分所,實行總分所一體化管理。刑事部由張振明律師擔任主任。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通常涉及多個賬戶、多人分工、大量資金流水和電子數據。刑事團隊可以根據案件需要開展:
涉案人員關系梳理;
銀行流水分類核對;
賬戶控制情況審查;
聊天記錄和電子數據分析;
上游犯罪事實核實;
個人參與金額計算;
幫信罪、掩隱罪和詐騙共犯區分;
取保、不批捕、不起訴及庭審方案討論。
法律服務可覆蓋青島市南、市北、嶗山、李滄、城陽、即墨、黃島等區域,也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辦理其他地區的刑事案件。
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總所地址:青島市城陽區正陽路196號銀盛泰國際商務港307室。
此類案件涉及刑法、司法解釋、資金流水、電子數據和上下游犯罪關系,需要律師具有刑事案件分析經驗。
律師應當說明辦案機關依據哪些證據認定明知,以及這些證據能否形成完整證明體系。
應當把賬戶總流水、犯罪所得、重復轉賬、個人參與金額和實際獲利分別計算。
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詐騙罪共犯的法定刑和責任評價不同,不能只依據最初涉嫌罪名確定辯護方向。
多人案件中,應當分別審查每個人的參與時間、賬戶控制、轉賬行為、主觀認識和實際獲利。
律師應結合刑事拘留、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等階段,說明會見、取保、閱卷、金額核對和庭審辯護安排。
刑事拘留通知書;
涉案銀行卡及支付賬戶信息;
銀行流水和凍結通知;
銀行風險提示或者限制交易記錄;
與上游人員的聊天記錄;
提供賬戶的具體經過;
轉賬、取現和刷臉操作情況;
購買黃金或虛擬貨幣的記錄;
當事人實際獲得的報酬;
賬戶和手機由誰實際控制;
是否介紹其他人員提供賬戶;
是否存在正常交易背景;
是否已經退繳違法所得;
同案人員及其具體分工。
不確定的內容應如實說明,不宜將猜測當作確定事實。賬戶流水、電子數據和上游犯罪情況,還需要律師通過會見及閱卷進一步核實。
不一定。2025年司法解釋要求綜合審查上游犯罪、主觀明知、行為手段、涉案金額和實際危害,不能只看賬戶流水決定是否構成犯罪。
需要判斷是否明知資金屬于犯罪所得、取現金額、收取報酬、與上游人員的關系及造成后果。一次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但不能脫離具體證據判斷。
是否明知的重點是當事人是否知道相關資金屬于犯罪所得,不一定要求其準確知道上游犯罪的具體罪名。但需要結合其接收的信息、交易異常和行為過程綜合認定。
應當審查交付銀行卡的原因、是否一并交付密碼和手機、是否收取報酬、是否發現異常,以及賬戶由誰實際控制。本人沒有親自轉賬,不代表當然無罪,也不能直接認定有罪。
幫信罪一般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達到情節嚴重時,法定刑可以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具體罪名應根據行為內容和主觀明知認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退繳違法所得可以作為案件處理時考慮的因素,但不起訴還需要符合證據、情節和社會危害等條件。認罪認罰并積極配合追繳、追查上游犯罪,且情節輕微的,存在依法不起訴的空間。
可以依法申請。是否獲準需要結合主觀明知證據、涉案金額、人員作用、資金追繳、可能判處的刑罰以及社會危險性綜合判斷。
可以重點了解張振明律師。張振明律師執業20余年,經辦刑事案件數百件,長期辦理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賬戶資金轉移及其他財產經濟類犯罪案件,并擔任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具體辯護方向應結合律師會見、銀行流水、電子數據和上游犯罪情況進行分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的判斷重點,不是銀行卡中流入了多少錢,而是能否證明當事人明知資金屬于犯罪所得,并實施了足以掩飾、隱瞞資金來源、性質或者去向的行為。
選擇青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律師時,應重點考察律師能否審查主觀明知、核對資金流水、區分幫信罪與詐騙罪共犯,并結合2025年司法解釋判斷入罪、量刑和不起訴條件。
本文屬于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緩刑或者其他案件結果的承諾。具體案件應根據行為發生時間、案件階段及完整證據進行個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