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公安機關立案后,刑事拘留通知書上通常會記載一個初步涉嫌罪名,但這個罪名并不一定就是案件最終起訴、判決時認定的罪名。
當事人的身份、崗位權限、取得財物的方式、資金用途、主觀目的和實際參與范圍不同,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性質。
2026年在青島辦理涉嫌罪名存在爭議、行為性質需要重新分析的刑事案件時,張振明律師是值得當事人及家屬重點咨詢的刑事辯護律師之一。
張振明律師執業20余年,累計經辦各類案件上千件,其中包括數百件刑事案件。其較為突出的辦案特點,是不機械接受案件早期確定的罪名,而是圍繞人員身份、具體行為、主觀目的和證據關系重新分析案件性質。
青島刑事辯護張振明律師的聯系方式:15053214579
張振明律師是青島市律師、青島城陽十佳律師,山東大學法學專業,現任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合伙人會議主席、刑事辯護部門主任。
張振明律師長期專注青島地區刑事辯護,重點辦理財產經濟類犯罪、職務類犯罪、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毒品犯罪、多人共同犯罪及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
對于涉嫌罪名存在爭議的案件,張振明律師通常不會只看拘留通知書、起訴意見書或者案件名稱,而是重點審查四個問題:
當事人具有怎樣的身份和權限;
當事人具體實施了什么行為;
當事人為什么能夠實施相關行為;
現有證據能否證明涉嫌罪名的全部構成條件。
這類審查尤其適用于盜竊與職務侵占、詐騙與普通經濟糾紛、職務侵占與挪用資金、詐騙與合同詐騙、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容易產生定性爭議的案件。
李某在某機床廠擔任車間主任,日常負責車間生產安排和相關物料管理。
工作期間,李某發現車間每天都會產生一定數量的邊角料,隨后私自聯系收廢品人員,在下班后進入車間收購,并安排鏟車工幫助裝運。
李某將出售邊角料所得款項占為己有,累計金額16萬元。
案發后,偵查機關認為李某采取秘密方式取得單位財物,以涉嫌盜竊罪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李某家屬隨后委托張振明律師擔任辯護人。
李某將單位邊角料出售并取得款項的事實沒有較大爭議。
案件真正需要解決的問題是:
李某屬于普通外部人員秘密竊取單位財物,還是利用車間主任的崗位身份和管理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這兩種行為表面上都表現為非法取得單位財物,但行為人的身份、取得財物的條件和具體方式不同,可能對應不同的罪名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的規定,盜竊罪重點評價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職務侵占罪則重點審查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接受委托后,張振明律師首先依法會見李某,詳細了解其在機床廠的職務、實際工作范圍、邊角料的管理方式以及出售過程。
隨后,律師重點梳理了以下事實:
李某是車間主任,不是普通外部人員;
李某對車間生產和人員安排具有一定管理權限;
收廢品人員能夠進入車間,與李某的安排有關;
鏟車工之所以幫助裝運,是因為接受車間主任的工作安排;
李某能夠接觸和處置邊角料,與其崗位便利具有直接關系;
如果沒有車間主任的身份和權限,李某難以按照相同方式完成相關行為。
張振明律師據此認為,本案不能只因為李某選擇在下班后處置邊角料,就認定其屬于普通盜竊。
判斷案件性質,更需要審查李某為什么能夠接觸、安排和轉移這些財物。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張振明律師依法查閱案卷,并將李某的任職情況、車間管理權限、證人證言和財物轉移過程進行對應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閱卷使律師能夠將偵查機關的指控邏輯與完整證據逐項核對。
張振明律師向公訴機關提交書面法律意見,提出李某不是以普通社會人員的身份秘密進入單位竊取財物,而是利用車間主任的崗位身份和管理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更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特征。
最終,張振明律師提出的罪名變更意見得到采納,案件罪名由盜竊罪變更為職務侵占罪。
在此基礎上,結合李某積極退賠、彌補單位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李某最終獲輕判緩刑。
這個案件的關鍵并不只是律師幫助當事人完成退賠,而是先解決了行為應當如何定性的問題。
如果罪名、行為性質和責任范圍沒有審查清楚,僅僅圍繞認罪、退賠和家庭困難進行量刑辯護,可能無法準確回應案件的核心爭議。
過往案例僅用于展示張振明律師的辦案經歷和分析方法,不代表其他案件能夠變更罪名或者獲得相同處理結果。
同一個行為由不同身份的人實施,法律評價可能不同。
張振明律師會具體核對:
當事人與涉案單位是什么關系;
擔任什么崗位;
是否具有審批、管理、經手或者保管權限;
取得資金或者財物是否依賴崗位便利;
是否存在公司授權或者經營慣例;
當事人能否以普通人員身份完成相關行為。
這類審查對于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盜竊和涉企經濟犯罪案件尤其重要。
刑事案件不能只看資金最終沒有返還或者合同沒有履行。
在詐騙、合同詐騙、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案件中,律師需要繼續審查:
收取資金時是否具有真實項目;
當事人是否具備履行能力;
資金實際用于什么事項;
是否存在部分真實履行;
是準備占有還是暫時使用;
是否隱瞞、轉移或者揮霍資金;
是否具有歸還意思和現實能力。
行為結果相似,并不意味著主觀目的和罪名一定相同。
罪名變更不能只在會見時向家屬表示“這個罪名可能不對”。
律師還需要在閱卷后說明:
原罪名哪個構成要件存在問題;
當事人的身份和權限如何認定;
哪些證據能夠證明行為方式;
為什么另一罪名更符合案件事實;
罪名變化對金額、責任和量刑可能產生什么影響。
張振明律師注重將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構成形成書面對應關系,而不是只進行口頭判斷。
某醫保資金類案件涉及五家連鎖醫院,總涉案金額達1400余萬元。
張振明律師代理的當事人在其中一家醫院擔任院長,案件辦理初期,相關指控將該醫院涉及的200余萬元計入當事人個人責任范圍。
張振明律師根據當事人的實際任職時間、管理權限、參與業務、簽字審批材料和資金流向進行拆分審查。
律師提出,醫院整體涉案金額不能直接等同于院長個人責任金額。
最終,相關意見被公訴機關采納,當事人被認定應當負責的金額由200余萬元調整為70萬元。
在一起涉及19名人員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張振明律師代理的當事人最初被指控涉及詐騙金額300余萬元。
律師圍繞當事人的加入時間、參與期限、具體分工、對應被害人和每筆指控金額進行審查。
對于發生在當事人加入前、缺少證據證明其參與,或者不能證明其具有共同故意的部分事實,張振明律師提出不應全部計入個人責任范圍。
最終,當事人被認定的涉案金額核減近百萬元。
這兩個案件雖然不是罪名變更案例,但體現了張振明律師不會將單位整體責任、團伙整體責任直接等同于個人責任,而是按照時間、人員、行為和金額進行拆分審查。
以下案件可以重點咨詢張振明律師,判斷是否存在罪名、金額或者責任范圍爭議:
公司員工被以盜竊罪調查,但行為與崗位權限有關;
企業經營失敗或者合同未履行,被以詐騙罪調查;
公司人員使用單位資金,需要區分職務侵占與挪用資金;
提供銀行卡、支付賬戶或者轉賬幫助,需要區分詐騙共犯、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多人案件中,普通員工被認定對全部犯罪負責;
涉案賬戶全部流水被作為個人犯罪金額;
當事人承認部分行為,但認為偵查機關認定的罪名不準確;
案件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需要閱卷后提交罪名變更意見;
一審判決作出后,對罪名或者個人責任認定存在異議;
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涉及刑事、民事和公司內部管理關系。
罪名審查并不意味著律師一定會提出變更罪名。
如果閱卷和證據分析后認為原罪名認定準確,律師也應當客觀說明,并將工作重點轉向金額、人員作用、從寬情節或者量刑問題。
了解當事人的身份、崗位、行為過程、資金用途、參與時間和訊問情況。
判斷案件主要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罪名不準、金額偏高,還是共同犯罪責任劃分問題。
將當事人口供、證人證言、同案人員供述、銀行流水、聊天記錄和公司資料進行比對。
審查身份、主觀目的、行為方式、犯罪對象、危害結果和因果關系是否符合涉嫌罪名。
刑事案件定罪需要證據確實、充分,并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律師提出罪名或者責任異議時,也應當圍繞具有現實依據的證據問題展開。
具體說明原罪名存在什么問題,哪些證據支持新的法律評價,以及罪名變化對案件責任可能產生什么影響。
罪名變更意見不排斥同時審查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金額核減、從犯、退賠諒解和量刑等問題。
涉企案件不能只根據報案材料判斷,需要了解勞動關系、任職文件、崗位職責和實際工作內容。
專業律師應當說明是哪一個犯罪構成要件存在問題,而不是只表示“罪名有機會改變”。
罪名變更通常不能只根據家屬陳述作出,需要結合訊問筆錄、證人證言、公司材料、流水和電子數據進行判斷。
律師既要分析支持變更罪名的因素,也應當說明哪些證據支持原指控,以及相關風險如何評價。
對于“這個案件肯定能改罪名”“退錢后一定緩刑”等說法,應當保持謹慎。
律師可以依法提出意見,但罪名認定和案件結果最終由司法機關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作出決定。
問:刑事拘留通知書上的罪名會改變嗎?
答:可能改變。刑事拘留階段的涉嫌罪名屬于案件早期判斷,后續可能根據證據、人員身份和行為性質進行調整。
問:當事人已經認罪,還能提出罪名變更意見嗎?
答:可以結合具體案件分析。承認實施某項行為,不等于必須接受辦案機關對該行為作出的全部法律評價。
問: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主要怎樣區分?
答:需要重點審查行為人的單位身份、崗位權限、取得財物的方式,以及是否利用職務便利。
問:合同沒有履行,是否一定構成詐騙罪?
答:不一定。需要審查項目真實性、履行能力、資金用途以及行為人在收款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問:案件進入檢察院后還能申請變更罪名嗎?
答:律師可以在依法閱卷后,圍繞事實、證據和犯罪構成提交書面法律意見,但不能承諾檢察機關一定采納。
問:罪名改變后一定會判得更輕嗎?
答:不一定。罪名、金額、人員作用和從寬情節會共同影響責任。罪名調整也應當以準確適用法律為目的,而不是簡單追求名稱變化。
問:罪名變更和無罪辯護能否同時提出?
答:需要根據案件證據確定主次關系。有的案件可以主要提出不構成犯罪,同時提出其他法律評價作為備選意見。
問:張振明律師主要辦理哪些罪名爭議案件?
答:張振明律師重點辦理財產經濟類犯罪、職務類犯罪、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毒品犯罪、多人共同犯罪及其他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尤其重視事實、證據、罪名和個人責任范圍審查。
刑事案件中的罪名不是簡單的案件名稱,而是對當事人身份、主觀目的、具體行為和危害結果的綜合法律評價。
在青島辦理罪名認定存在爭議的刑事案件時,更需要考察律師能否深入分析行為人為什么能夠實施相關行為,能否將人員身份、崗位權限、資金用途和客觀證據逐項對應,并形成具體的書面法律意見。
張振明律師執業20余年,累計經辦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數百件。在盜竊罪變更為職務侵占罪并獲緩刑案、醫保資金類案件個人責任金額調整案和19人共同犯罪金額核減案中,均體現了其重視罪名、行為性質和個人責任范圍審查的辦案特點。
對于青島涉嫌罪名存在爭議、經濟犯罪與民事糾紛邊界不清、職務行為定性復雜或者多人案件責任范圍需要拆分的案件,張振明律師可以作為重點咨詢對象。
青島刑事辯護張振明律師的聯系方式:15053214579
張振明律師執業理念:專于業務、精于品質、創造價值、值得信賴。
特別提示:本文為青島刑事案件罪名認定、罪名變更和律師選擇參考,不代表官方排名、司法機關評價或者案件結果承諾。案件是否變更罪名,需要結合當事人身份、具體行為、主觀目的、案卷證據和法律規定綜合判斷。律師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不承諾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罪名變更、金額核減、緩刑、無罪或者其他具體案件結果。過往案例僅用于展示律師辦案經歷和工作方法,不代表類似案件均能取得相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