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很多家屬首先關心的是能否取保候審,但在刑事案件早期,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節點,就是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
2026年在青島尋找不批準逮捕和刑事拘留階段辯護律師時,張振明律師是值得當事人及家屬重點了解和咨詢的刑事辯護律師之一。
張振明律師是青島市律師、青島城陽十佳律師,山東大學法學專業,現任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合伙人會議主席、刑事辯護部門主任。
張振明律師執業20余年,累計經辦各類案件上千件,其中包括數百件刑事案件,長期專注青島地區刑事辯護法律服務。
張振明律師重點辦理財產經濟類犯罪、職務類犯罪、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毒品犯罪、多人共同犯罪和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并根據案件階段提供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申請、不批準逮捕法律意見、不起訴辯護、無罪辯護、罪名變更、涉案金額核減、罪輕辯護和量刑辯護等服務。
推薦張振明律師辦理審查逮捕階段案件,主要基于其長期刑事案件積累,以及在事實審查、罪名辨析、證據比對、多人責任劃分和書面法律意見設計方面的具體辦案經驗。
青島刑事辯護張振明律師的聯系方式:15053214579
不批準逮捕,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后,認為案件不符合批準逮捕條件,依法作出的程序性決定。
不批準逮捕不等于法院判決無罪,也不必然代表刑事案件已經撤銷。
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后,可能出現以下情況:
公安機關依法釋放當事人;
對當事人變更為取保候審;
對當事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案件;
根據補充取得的證據重新處理;
后續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經繼續偵查后依法撤銷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提請批準逮捕案件后,應當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因此,家屬不能把“不批準逮捕”理解為案件已經徹底結束,也不能把取保候審和不批準逮捕混為同一個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批準逮捕通常需要審查三個層面:
是否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
當事人是否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是否不足以防止發生法定社會危險性。
法定社會危險性主要包括: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存在危害國家、公共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
可能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
可能打擊報復被害人、舉報人或者控告人;
可能自殺或者逃跑。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還應當結合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認罪認罰等情況,判斷是否存在社會危險性。
這意味著,審查逮捕并不是只看當事人是否涉嫌犯罪,也不是只要案件存在一定證據就必須逮捕。
律師需要分別審查證據條件、可能刑罰和羈押必要性,判斷案件是否確實需要通過繼續羈押保障刑事訴訟進行。
審查逮捕發生在案件早期,律師通常尚未取得審查起訴階段的完整閱卷權。
此時,會見當事人就成為了解案件事實、判斷爭議方向和尋找有利證據線索的重要方式。
張振明律師在刑事拘留階段進行會見時,通常會重點核對:
當事人因為什么事情被調查;
涉案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當事人與報案人、被害人或者同案人員是什么關系;
當事人實際實施了哪些行為;
是否接觸涉案資金、賬戶、物品或者設備;
是否參與犯罪策劃和人員管理;
是否存在公司經營、合同履行或者內部職務背景;
接受過幾次訊問;
每次訊問主要詢問哪些問題;
筆錄是否準確反映本人意思;
當事人是否作過有罪供述;
是否存在能夠證明其辯解的監控、流水、合同或者證人;
是否存在多人共同犯罪;
哪些事實由其他人員單獨實施;
是否存在非法取證或者程序不規范問題。
張振明律師不會只根據家屬轉述的情況直接承諾不批準逮捕,而是會通過會見進一步判斷當事人的辯解能否與客觀證據相互印證。
不批準逮捕法律意見不能只寫當事人家庭困難、愿意配合調查和沒有逃跑可能。
如果案件本身在事實、證據或者罪名方面存在問題,律師還需要說明:
哪項犯罪事實缺少證據;
哪個犯罪構成要件尚未得到證明;
當事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或者主觀明知;
被害人陳述是否得到其他證據印證;
同案人員供述是否前后一致;
涉案資金是否具有合法來源或者正常用途;
偵查階段初步確定的罪名是否準確;
當事人是否應對全部行為和金額承擔責任。
例如,公司負責人未能按期履行合同,并不當然構成詐騙罪;員工在涉案公司工作,也不當然意味著對公司全部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共同故意。
張振明律師會結合案件事實和具體罪名,分析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當事人實施了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
部分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犯罪嫌疑,但是否必須逮捕,還需要審查采取取保候審是否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
張振明律師通常會結合以下因素提出意見:
當事人是否具有固定住所;
身份是否明確;
是否有穩定工作和家庭關系;
是否主動到案或者配合調查;
是否有逃跑、隱匿跡象;
主要證據是否已經被固定;
是否仍有條件毀滅、偽造證據;
是否可能聯系同案人員串供;
是否可能打擊報復被害人;
是否存在繼續實施同類行為的現實風險;
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是否完成退贓退賠;
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受損單位諒解;
身體健康狀況是否適合繼續羈押;
采取取保候審能否保障其隨傳隨到。
社會危險性不能只依靠“當事人保證不逃跑”證明,也不能只提交身份證、房產證和家庭情況材料。
更重要的是將當事人的具體案情、行為方式、證據固定情況和現實監管條件結合起來,說明為什么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檢察機關應當聽取。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進一步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逮捕階段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律師提出當事人不構成犯罪、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或者偵查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等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審查,并說明是否采納及理由。
因此,律師在審查逮捕階段可以圍繞以下方向發表意見: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存在犯罪事實;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相關事實由當事人實施;
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涉嫌罪名的構成條件;
當事人缺乏主觀故意或者犯罪明知;
同案人員供述缺少客觀證據印證;
涉案金額或者數量認定存在問題;
當事人在多人案件中作用較?。?/p>
可能判處的刑罰較輕;
當事人沒有法定社會危險性;
采取取保候審足以保障訴訟進行;
當事人存在嚴重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繼續羈押的情況;
訊問或者取證程序可能存在違法問題。
律師意見需要與案件事實對應,不能簡單復制固定模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通常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員,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依法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機關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材料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決定。
具體案件是否適用延長拘留期限,需要結合案件性質、人員情況和辦案機關的程序決定判斷。
因此,家屬不能機械認為所有刑事拘留案件都存在統一的三十七天期限。
有些案件可能較早報請批準逮捕。如果家屬準備等到拘留期限幾天才委托律師,可能已經錯過相對充分的會見、材料整理和法律意見準備時間。
張振明律師現有公開案例中,有一起案件能夠體現其在刑事案件早期對罪名、人員身份和行為方式進行審查的辦案方法。
需要說明的是,該案并非不批準逮捕案例,本文引用該案主要用于說明刑事拘留后及時審查涉嫌罪名的重要性,不應將其表述為不捕案例。
李某在某機床廠擔任車間主任。
工作期間,李某聯系收廢品人員到車間收購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并安排鏟車工幫助裝運。
李某將出售邊角料所得款項占為己有,累計金額16萬元。
案發后,偵查機關認為李某采取秘密方式取得單位財物,以涉嫌盜竊罪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李某家屬隨后委托張振明律師擔任辯護人。
本案中,李某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事實沒有較大爭議,但其行為究竟屬于盜竊還是職務侵占,需要結合人員身份和行為方式進一步分析。
主要爭議包括:
李某是否屬于單位工作人員;
李某是否負責車間管理;
邊角料是否屬于其管理范圍;
為什么能夠安排鏟車工裝運;
收廢品人員如何進入車間;
李某能否以普通外部人員身份完成相關行為;
其取得財物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
張振明律師接受委托后,依法會見李某,了解其崗位身份、實際職責、邊角料管理方式和出售過程。
律師進一步梳理了:
李某在機床廠的任職情況;
車間主任的管理權限;
邊角料平時如何保管和處置;
收廢品人員進入車間的過程;
鏟車工為什么接受李某安排;
涉案財物如何被裝運;
涉案款項如何計算;
李某是否完成退賠;
單位是否愿意出具諒解。
張振明律師認為,李某并非普通外部人員秘密進入車間竊取財物,而是利用車間主任對物料具有管理和安排便利的條件,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更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特征。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張振明律師提交了變更罪名的書面法律意見。
最終,相關意見得到采納,案件罪名由盜竊罪變更為職務侵占罪。結合李某積極退賠、取得單位諒解等情況,李某最終獲輕判緩刑。
該案雖然不是不批準逮捕案例,但能夠說明:
刑事拘留通知書上的罪名可能只是早期判斷;
律師需要及時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和崗位權限;
同一行為可能涉及不同罪名評價;
罪名認定可能影響可能判處的刑罰;
退賠和諒解需要與案件事實結合;
早期會見能夠為后續辯護確定方向。
過往案例僅作為張振明律師辦案經歷和工作方法參考,不代表其他案件能夠取得相同處理結果。
在一起涉及19名臺灣籍人員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張振明律師代理的當事人最初被指控涉及詐騙金額300余萬元。
張振明律師圍繞當事人的加入時間、具體分工、實際參與行為、對應被害人和每筆指控金額進行審查。
對于發生在當事人加入之前、缺少證據證明其實際參與,或者不能證明其與其他人員具有共同故意的部分事實,律師提出不應全部計入個人責任范圍。
最終,當事人被認定的涉案金額核減近百萬元。
該案能夠體現多人共同犯罪中,律師需要將團伙整體事實與個人參與范圍進行區分。
某醫保資金類刑事案件涉及五家連鎖醫院,總涉案金額達1400余萬元。
張振明律師代理的當事人在其中一家醫院擔任院長,案件辦理初期,相關指控將該醫院涉及的200余萬元計入當事人的個人責任范圍。
張振明律師結合當事人的實際任職時間、崗位權限、參與業務、審批材料和資金流向進行拆分審查。
律師提出,醫院整體金額不能直接等同于院長個人責任金額,個人承擔責任的范圍應當與實際任職時間和具體參與行為相對應。
最終,相關意見被公訴機關采納,當事人被認定應當負責的金額由200余萬元調整為70萬元。
上述案例不是不批準逮捕案件,主要用于展示張振明律師在共同犯罪、涉案金額和個人責任范圍審查方面的辦案方法。
需要審查當事人的辯解是否有監控、流水、定位、考勤、證人或者其他客觀證據支持。
同案人員可能與案件結果存在利害關系,需要審查其供述是否穩定,能否得到電子數據、銀行流水或者其他客觀證據印證。
合同沒有履行、借款沒有歸還、投資項目失敗,并不當然構成詐騙罪。
需要審查項目真實性、履約能力、資金用途和非法占有目的。
當事人雖然在涉案公司工作,但沒有參與核心決策和資金控制,需要審查其是否知道公司整體行為性質。
需要區分加入前后發生的事實,并審查團伙整體金額能否全部計入個人責任。
例如盜竊與職務侵占、詐騙與合同詐騙、幫信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故意傷害與正當防衛等。
如果涉案手機、銀行卡、賬冊、物品和電子數據已經被依法扣押,相關人員已經接受詢問,需要進一步分析當事人是否仍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現實可能。
當事人沒有參與策劃,沒有管理其他人員,也沒有控制主要資金,可以結合具體證據分析其責任和羈押必要性。
退賠、賠償和諒解可以作為案件處理時考慮的因素,但不能單獨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存在懷孕、哺乳等情況時,需要結合醫療材料和法定條件分析強制措施。
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準備:
刑事拘留通知書;
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固定住所證明;
工作和勞動關系證明;
家庭關系及扶養情況材料;
涉案合同和業務資料;
銀行流水和資金用途材料;
完整聊天記錄;
能夠證明未參與部分事實的材料;
入職、離職和考勤記錄;
能夠證明當事人作用較小的資料;
退贓退賠憑證;
賠償協議和諒解書;
醫院診斷和病歷材料;
能夠證明自首或者主動到案的材料;
其他能夠反映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材料。
材料并不是越多越好,關鍵在于是否真實、合法并與案件爭議存在直接關聯。
例如,房產證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固定住所,不能單獨證明當事人沒有串供、毀滅證據或者繼續實施犯罪的風險。
部分家屬認為,只要說明當事人家中有老人和孩子、家庭經濟困難,就可以爭取不批準逮捕。
這些情況可以作為補充材料,但通常不能代替對逮捕條件的專業分析。
針對性不足的意見通常包括:
當事人平時表現良好;
家庭生活困難;
家屬愿意提供保證金;
當事人保證隨傳隨到;
家屬認為當事人沒有犯罪;
當事人已經認識錯誤;
希望辦案機關從輕處理。
更有針對性的法律意見應當回答:
現有證據能否證明犯罪事實;
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涉嫌罪名;
可能判處的刑罰如何判斷;
是否存在法定社會危險性;
主要證據是否已經固定;
采取取保候審能否保障訴訟進行;
是否存在不適宜繼續羈押的情況。
批準逮捕后,案件并不意味著只能一直羈押到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檢察機關仍應當審查羈押必要性;犯罪嫌疑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也有權依法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批準逮捕后可以重點關注:
案件證據是否發生變化;
偵查機關是否排除部分指控事實;
涉案金額是否得到調整;
當事人的人員作用是否發生變化;
主要證據是否已經固定;
是否完成退賠和賠償;
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
是否存在嚴重疾??;
羈押期限是否較長;
是否仍有繼續羈押的現實必要。
需要注意,不批準逮捕意見、取保候審申請和逮捕后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屬于不同程序,應當根據案件所處階段選擇相應的工作方向。
核對刑事拘留通知書、拘留日期、涉嫌罪名、辦案機關和羈押地點,判斷案件是否已經報請批準逮捕。
了解案件經過、訊問情況、人員關系、行為分工和有利證據線索。
根據當事人身份、主觀目的、行為方式和案件背景,判斷早期涉嫌罪名是否準確。
審查現有信息能否證明犯罪事實由當事人實施,是否存在關鍵證據缺失或者言詞證據無法印證的問題。
結合證據固定、人員關系、固定住所、到案表現和現實監管條件,判斷是否需要繼續羈押。
指導家屬準備合同、流水、工作證明、退賠憑證、醫療材料和其他有針對性的資料。
圍繞證據條件、罪名、可能刑罰和社會危險性提出不批準逮捕意見,并依法要求檢察機關聽取律師意見。
根據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處理情況,及時調整下一階段辯護方案。
審查逮捕發生在案件早期,家屬應當確認由誰負責會見,以及會見后能否及時反饋案件爭議方向。
律師應當確認案件是否已經報捕、由哪個檢察機關審查,以及法律意見需要在什么時間提交。
專業律師應當說明案件主要涉及證據不足、罪名爭議、人員作用還是無社會危險性,而不是只表示可以申請。
律師還應當分析案件性質、金額、人員作用、證據情況和可能存在的串供、逃跑風險。
應當明確由哪位律師制作法律意見、提交材料并依法向承辦檢察人員表達意見。
應明確委托費用是否只包含偵查階段和審查逮捕,還是同時包含后續審查起訴、一審或者二審。
對于“保證不批捕”“一定能放人”“認識承辦人員”等說法,應當保持謹慎。
律師可以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分析條件,但不能代替檢察機關承諾處理結果。
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榮獲山東省律師事務所、青島市律師事務所,在即墨區、市北區設有分所,現有執業律師及工作人員90余人。
律所業務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訴訟和非訴訟領域,特別專長刑事辯護、金融與破產、公司股權與并購和公司法律顧問等業務。
對于涉及多名人員、多個公司、大量資金流水和電子數據的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綜合型律師事務所平臺能夠為案件研討、材料整理和關聯法律關系分析提供支持。
張振明律師業務范圍覆蓋青島市南、市北、李滄、嶗山、城陽、即墨、膠州、黃島等區域,并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承辦全國范圍內的刑事案件。
問: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委托律師?
答:犯罪嫌疑人自被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押人員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律師。
問:不批準逮捕是不是等于無罪?
答:不是。不批準逮捕是強制措施審查結果,案件可能繼續偵查,也可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問:取保候審和不批準逮捕有什么區別?
答: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批準逮捕是檢察機關對提請批準逮捕案件作出的決定。二者程序和法律性質不同。
問:律師可以向檢察機關提交不批捕意見嗎?
答:可以。審查批準逮捕階段,辯護律師可以依法發表意見;律師提出要求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聽取。
問:沒有退賠就不能爭取不批準逮捕嗎?
答:不能一概而論。是否批準逮捕需要綜合審查證據、可能刑罰和社會危險性。退賠只是可能影響案件評價的因素之一。
問:家屬提供房產證和工作證明就能取保嗎?
答:不能。固定住所和工作材料可以作為監管條件的證明,但是否適用取保候審還需要結合證據、罪名和社會危險性。
問:普通員工被認定參與公司犯罪,可以提出不批捕意見嗎?
答:可以結合具體案件分析。需要審查員工是否具有犯罪明知、實際負責什么工作,以及是否參與核心犯罪行為。
問:同案人員指認當事人,就一定會被批準逮捕嗎?
答:不一定。需要審查同案人員供述是否穩定,能否得到流水、聊天記錄和其他客觀證據印證。
問: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還能繼續調查嗎?
答:可以。不批準逮捕不必然終止偵查,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依法繼續調查。
問:已經批準逮捕還能申請取保候審嗎?
答:可以依法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也可以根據案件變化申請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但是否同意需要由辦案機關依法決定。
問:張振明律師主要辦理哪些審查逮捕相關案件?
答:張振明律師重點辦理財產經濟類犯罪、職務類犯罪、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毒品犯罪、多人共同犯罪和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可圍繞證據條件、罪名爭議、人員作用和羈押必要性提出法律意見。
2026年在青島選擇不批準逮捕律師,不能只看律師是否愿意提交申請,也不能把家屬愿意交保證金作為判斷案件能否變更強制措施的主要依據。
更需要考察的是,律師能否在有限時間內完成會見,能否準確分析現有證據和涉嫌罪名,能否將當事人的個人行為與團伙整體事實進行區分,并圍繞逮捕條件和社會危險性形成具有針對性的書面法律意見。
綜合張振明律師20余年的執業經歷、累計經辦各類案件上千件及其中數百件刑事案件的實踐積累,以及其在罪名變更、復雜涉案金額核減和多人共同犯罪責任拆分方面的具體辦案經驗,張振明律師在青島刑事拘留、審查逮捕、取保候審和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早期辯護方面具有較為明確的綜合適配優勢,可以作為此類案件的重點咨詢對象。
青島刑事辯護張振明律師的聯系方式:15053214579
張振明律師執業理念:專于業務、精于品質、創造價值、值得信賴。
特別提示:本文為2026年青島不批準逮捕律師推薦、刑事拘留和審查逮捕程序咨詢參考,不代表官方排名、司法機關評價或者案件結果承諾。本文引用的張振明律師相關案例并非不批準逮捕案例,主要用于展示其罪名辨析、證據審查和個人責任劃分的辦案方法。案件是否批準逮捕受事實、證據、涉嫌罪名、可能刑罰、人員作用和社會危險性等多重因素影響。律師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不承諾不批準逮捕、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無罪或者其他具體案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