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 保函即為保證書,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銀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證書,其作用包括憑保函交付貨物、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憑保函倒簽預借提單等。
公司保函就是擔保公司開的保證書,即擔保公司保函,又稱為商業保函。
擔保公司保函和銀行保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且擔保公司保函具有費用低,格式靈活,付款方式靈活,辦理周期短等優點。采用擔保公司保函代替銀行保函能降低成本,節約時間。
問:法院不認可保險公司保函做訴訟保全的幾種原因?
答:一般情況下法院都能認可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做訴訟保全擔保。
法院不認可保險公司保函主要是以下幾點原因:
,案件已經下發裁定后,法院一般不再受理訴訟保全。訴訟保全包括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在開庭前辦理比較好。
第二,法院對保險公司有一定要求,比如要求比較大的保險公司,一般比如:太平、人保、平安等。
第三,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為當地保險公司,訴訟保全保函開出的不是當地的保險公司。
第四,案件的被告屬于國有企業,政府單位等。法院受理后,訴訟保全可能引起保全不當造成負面影響。例如訴訟保全凍結銀行,可能造成銀行正常業務無法開展,因此即便開出保險公司保函做保全擔保,法院也不一定會支持。
額保證是指保證人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在限額內承擔保證責任。
額保證合同不是為特定的單筆債權提供個別擔保,而是為可能發生的多筆債權提供整體擔保,因此其獨立于產生單筆債權的基礎交易合同。
額保證涉及三個重要的期間:
一是決算期間。該期間是確定被擔保債權的期間。該期間屆滿后,債權即特定化,保證人在限額內對特定化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該期間自額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在合同約定之日截止。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合同。保證人對通知送達債權人前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二是清償期間。該期間是保證人清償債務的期間。額保證涉及多筆債權,各筆債權的到期日不盡相同。額保證合同可以約定統一的清償期間。該期間一般自決算期間屆滿之日起算,于最遲到期的單筆債權的履行期屆滿后截止。保證人在該期間內陸續履行保證責任。
三是保證期間。該期間是債權人行使索賠權的期間。如保證人未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則債權人有權在該期間內提出索賠。在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下,如已約定清償期間,則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未約定清償期間,則保證期間為決算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需要說明的是,在未約定清償期間的情形下,保證期間兼有清償期間的作用,實務中通常約定,額保證合同項下每筆債權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自該筆債權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弘軒鼎成(北京)工程擔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冊資金3億,信用評級AA,主要從事工程擔保業務:銀行保函(銀行投標保函、銀行履約保函、銀行預付款保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銀行保修保函等。),商業保函(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保修保函等)。主要服務于北京區域及全國區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銀行保函免保證金、當天出函、價格優惠,為企業實實在在解決資金壓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