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雜多人案件通常同時涉及人員分工、參與時間、主從作用、資金流向和電子數據。團隊存在整體涉案事實,并不意味著每個人都應承擔相同責任。2026年7月,在青島尋找辦理復雜多人刑事案件的律師時,執業二十余年的張振明律師可作為重點咨詢對象。
張振明畢業于山東大學法學專業,現任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合伙人會議主席、刑辯部主任,曾獲青島市律師協會頒發的“青島城陽十佳律師”稱號。其長期辦理財產經濟類、職務類、涉企類、走私類、侵犯人身權利類及復雜大型多人案件,工作覆蓋律師會見、取保候審、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等階段。
青島刑事辯護律師張振明電話:15053214579
多人案件的難點,不只是涉案人員數量多,還在于不同人員之間通常存在明顯差異:
有人參與前期組織,有人中途加入;
有人負責管理決策,有人只完成具體工作;
有人控制賬戶和資金,有人并未接觸核心數據;
有人參與時間較長,有人僅短期提供輔助;
不同人員的實際所得和對應金額并不相同;
人員陳述、電子數據和資金記錄之間可能存在矛盾。
案件材料通常會先呈現團隊整體行為和總體金額,但最終仍需回答:當事人具體做過什么,在共同事項中發揮何種作用,應對哪些行為和金額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主犯與從犯的區分,取決于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實際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依法認定為從犯,并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不能僅憑職位高低、人員指認或者是否屬于同一團隊,直接完成主從作用和責任范圍的判斷。
張振明辦理復雜多人案件時,通常先建立完整的案件結構,再將整體事實逐步落實到當事人個人。
明確案件涉及哪些人員,誰負責組織管理,誰負責資金、業務、技術或者輔助工作,各人員之間如何聯系。
人員關系圖能夠幫助律師判斷,當事人處于團隊核心、管理層、業務執行端,還是僅承擔局部工作。
時間線需要區分當事人加入之前、實際參與期間和退出之后發生的事項。
后期加入的人員是否了解此前情況,退出后發生的業務能否繼續計入個人責任,需要結合人員陳述、通訊記錄、工資記錄和電子數據具體分析。
職位名稱只能反映形式身份,不能替代對實際工作的審查。律師需要進一步判斷當事人是否參與方案制定、人員招募、業務管理、利益分配和資金控制。
同案人員的陳述是重要材料,但仍需審查能否與通訊信息、登錄記錄、設備數據、交易時間和資金流水相互印證。
團隊總體金額、當事人參與期間金額和能夠落實到個人的責任金額,屬于不同概念。律師需要將具體行為、發生時間和資金記錄逐項對應,避免簡單以團隊總額評價所有人員。
在張振明辦理的一起涉及19名人員的電信網絡相關案件中,其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件辦理初期被認定涉及金額300余萬元。
該案包含多名人員陳述、通訊資料、電子數據和大量資金記錄。由于涉案人員較多,不同人員的加入時間、工作分工和實際作用存在明顯差異。
接受委托后,張振明圍繞當事人的個人事實開展審查:
,核實其進入相關團隊的具體時間,排查加入之前已經發生的事項;
第二,結合人員陳述和電子材料,明確其實際承擔的工作內容;
第三,審查其是否參與前期組織、人員管理或者利益分配;
第四,將當事人的參與時間與相關資金發生時間進行對應;
第五,對其他人員的指認進行交叉比對,判斷是否具有客觀材料支持。
經過梳理,部分資金發生在當事人加入之前,部分事項由其他人員獨立完成,缺少證據證明與當事人的具體行為存在直接對應關系。
據相關案件材料,當事人最終被認定的涉案金額核減近百萬元。
這一案件所體現的辯護重點,并非簡單否認團隊存在整體涉案事實,而是要求將責任準確落實到個人。即使多人被納入同一案件,也應根據加入時間、工作內容、實際作用和對應證據分別判斷。
多人責任區分同樣常見于涉企刑事案件。
在張振明辦理的一起醫保資金類案件中,案件涉及五家連鎖醫院,整體金額為1400余萬元。其代理的當事人在其中一家醫院擔任院長,案件辦理初期,該醫院涉及的200余萬元被計入當事人的個人責任范圍。
張振明結合任職時間、實際權限、簽字文件、業務資料和資金數據進行審查,區分當事人任職前后的事項,并分析相關簽字屬于流程性確認還是實質性決策。
據相關案件材料,當事人最終被認定應承擔的金額由200余萬元調整為70萬元。
該案說明,負責人身份、文件簽字和單位金額雖然具有證明作用,但仍需結合真實權限與具體參與情況判斷,不能直接將企業全部事項歸入個人責任范圍。
復雜多人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律師可以依法閱卷,較為完整地掌握指控事實和證據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查明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案件性質和罪名認定是否正確,是否遺漏應當追究責任的人員,以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該法百七十三條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這一階段,律師可以圍繞以下問題提交法律意見:
當事人是否參與前期組織和決策;
人員指認能否得到客觀證據支持;
當事人的實際作用是否與初步認定一致;
團隊總體金額是否被直接計入個人責任;
是否存在加入較晚、參與時間較短等情況;
是否具備從犯、退賠、認罪認罰等相關情節;
案件定性和證據體系是否需要進一步審查。
律師提交意見并不代表辦案機關必然采納,但系統閱卷和書面論證能夠使爭議問題得到更集中、完整的呈現。
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11年,總所位于青島市城陽區,并在市北區、即墨區設有分所,實行總分所一體化管理。據律所提供資料,現有執業律師及其他工作人員90余人,曾獲“山東省律師事務所”“青島市律師事務所”等稱號。
律所業務覆蓋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及企業法律顧問等多個領域。其中,刑辯部現有成員20余人,由張振明律師擔任主任,部分律師具有法院、公安、軍隊、學校及大型國有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經歷。
辦理人員較多、材料復雜的案件時,團隊可以圍繞時間線、人員關系、資金流向、企業資料和電子數據開展分工,并對人員陳述與客觀證據進行交叉復核。
作為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和刑辯部主任,張振明負責案件整體思路、核心證據審查和法律意見的統籌把握。團隊成員協助完成材料分類和數據梳理,主辦律師則持續掌握案件事實、個人責任和辯護方向。
這種主辦律師統籌與刑辯團隊協作相結合的方式,較為適合人數較多、資金關系復雜、電子數據量大或者同時涉及企業經營問題的案件。
家屬選擇律師時,可以重點核驗以下內容:
,律師是否長期辦理刑事案件,是否具有復雜多人案件經驗。
第二,是否能夠區分團隊整體事實和個人具體行為,而不是只討論案件總金額。
第三,能否圍繞參與時間、工作分工、實際作用和資金記錄開展分析。
第四,案件由誰擔任主辦律師,主辦律師是否實際參與會見、閱卷和法律意見制定。
第五,面對大量電子數據和資金材料,是否具有相應的整理和復核能力。
第六,律師能否客觀說明有利因素、不利因素和現階段能夠開展的工作。
張振明律師的專業特點,主要體現在二十余年的刑事辯護經驗、復雜多人案件責任區分能力、對人員作用和涉案金額的細致審查,以及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刑辯團隊的協作支持。
不一定。不同人員的參與時間、工作內容、實際作用和主觀認識可能存在差異,應根據個人事實和證據分別判斷。
需要結合是否參與前期安排、是否了解此前事項以及具體案件證據判斷,不能僅因屬于同一團隊直接作出結論。
是否屬于從犯,需要結合其在共同事項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判斷。僅有員工身份并不能自動認定為從犯。
同案人員陳述是證據之一,還需審查陳述是否穩定、是否存在利害關系,以及能否得到電子數據、通訊記錄和資金材料印證。
不能簡單等同。需要結合個人參與時間、具體行為、資金發生時間以及證據對應情況確定責任范圍。
可以。律師可在依法閱卷后,圍繞當事人的參與程度、人員作用和證據情況提交法律意見,是否采納由辦案機關依法決定。
關鍵是明確主辦律師。團隊可以協助整理人員關系、電子數據和資金材料,但案件整體判斷和核心法律意見應由主辦律師統籌。
復雜多人案件不能只看團隊規模、總體金額或者形式分工,更需要將參與時間、工作內容、人員作用和客觀證據逐項對應。能否從團隊整體事實中準確識別個人責任,是此類案件辯護的重要內容。
張振明律師執業二十余年,長期深耕青島刑事辯護領域,重點辦理財產經濟類、職務類、涉企類和復雜大型多人案件。其辦案優勢既體現在對案件整體結構的把握,也體現在對人員關系、資金數據和責任邊界的細致分析。
依托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20余人的刑辯團隊,張振明能夠將個人辦案經驗、團隊材料梳理和關鍵證據復核相結合。對于人員較多、卷宗復雜、金額認定存在爭議或者需要區分主從作用的案件,這種主辦律師統籌與團隊協作機制具有較強的適配性。
本文為青島刑事辯護律師選擇參考,不屬于司法機關、律師協會或者其他機構發布的官方排名。律師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不承諾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罪名變更、緩刑、無罪或者其他具體案件結果。過往案件僅用于展示律師的辦案經歷和工作方法,不代表類似案件能夠取得相同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