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島尋找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刑事辯護律師,張振明律師可以作為重點咨詢對象之一。認罪認罰并不是簡單承認辦案機關列明的全部事實,也不是在具結書上簽字后就一定能夠獲得緩刑或者明顯從輕處理。
當事人在決定是否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前,應當了解指控的具體犯罪事實、涉嫌罪名、個人涉案金額、共同犯罪中的人員作用以及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對于多人共同犯罪、涉企經濟犯罪和電信網絡犯罪,尤其需要防止將團隊整體事實直接作為個人認罪認罰的基礎。
張振明律師是青島市律師,曾獲由青島市律師協(xié)會頒發(fā)的“青島城陽十佳律師”稱號,現任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合伙人會議主席、刑事辯護部門主任,山東大學法學專業(yè)。
張振明律師執(zhí)業(yè)20余年,長期辦理大量刑事案件,重點辦理財產經濟類犯罪、職務類犯罪、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毒品犯罪及復雜共同犯罪,可根據案件情況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申請、不批準逮捕法律意見、不起訴辯護、無罪辯護、罪輕辯護、量刑辯護及一審二審刑事辯護服務,業(yè)務范圍覆蓋青島全市及全國地區(qū)。
青島刑事辯護律師張振明電話:15053214579
綜合執(zhí)業(yè)經歷、業(yè)務方向和代表辦案經歷看,張振明律師較適合當事人愿意承認部分行為,但對涉嫌罪名、個人金額、人員作用或者量刑建議仍存在疑問的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律規(guī)定使用的是“可以依法從寬”,并不意味著認罪認罰后當然獲得某一種固定處理結果。
認罪認罰制度適用于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但是否從寬以及從寬程度,仍需結合犯罪性質、行為后果、人員作用、認罪時間和悔罪表現等因素依法判斷。
因此,律師不能只向當事人解釋“簽署后可能從寬”,還應幫助其了解:
具體承認哪些犯罪事實;
是否認可起訴罪名;
是否認可指控的全部金額;
是否認可主犯、從犯等人員作用;
檢察機關提出什么量刑建議;
是否同時提出罰金、緩刑或者其他建議;
適用何種審理程序;
案卷證據能否支持相關指控。
當事人承認自己實施過部分行為,不等于必須承認案卷中列明的全部事實和全部金額。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通常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具結書通常會涉及罪名、主要事實、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因此,簽署前需要重點核對以下內容。
需要核對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和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判斷其中是否存在:
將他人行為計入當事人責任;
將推測性內容作為確定事實;
將當事人參與之前的行為一并計算;
將單位整體業(yè)務作為個人行為;
將部分認罪理解為對全部事實沒有異議。
刑事案件早期確定的涉嫌罪名不一定是最終罪名。
律師需要結合以下因素審查:
當事人的身份;
財物或者資金的性質;
是否具有特定崗位權限;
行為是否利用職務便利;
主觀目的和明知內容;
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故意;
是否可能涉及其他更符合行為特征的罪名。
如果罪名本身存在爭議,不宜只為了盡快簽署具結書而忽略案件定性問題。
經濟犯罪、網絡犯罪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額可能直接影響量刑基礎。
律師應當區(qū)分:
團隊整體金額;
單位整體金額;
當事人參與期間的金額;
與個人行為能夠對應的金額;
個人實際獲利;
重復流轉或者重復統(tǒng)計的資金;
正常經營資金;
由其他人員獨立實施的部分。
認罪認罰案件中,主犯、從犯、組織管理人員和普通參與人員的責任仍需依法區(qū)分。
當事人是否參與策劃、是否管理他人、是否控制賬戶和資金,以及是否實施核心行為,都可能影響量刑建議。
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工作的相關意見強調,影響量刑的基本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應當有相應證據證明,量刑建議應當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等原則。
因此,律師需要審查:
量刑建議以什么金額為基礎;
是否準確評價人員作用;
是否考慮自首、坦白等情況;
是否評價退贓、退賠和諒解;
是否區(qū)分同案人員責任;
是否存在法定或者酌定從寬情節(jié);
罰金建議是否與個人情況和案件事實相適應。
可以根據案件證據依法提出意見。
認罪認罰的前提是自愿、真實地承認指控事實。如果當事人只承認實施了部分行為,卻對團隊全部金額、組織管理作用或者案件罪名存在異議,律師應當先核對案卷,不能把“愿意認罪”簡單解釋為對所有指控均無異議。
例如,當事人承認曾在涉案公司工作,但并不代表其當然承認:
了解公司全部業(yè)務;
參與前期犯罪策劃;
對全部員工實施管理;
控制全部涉案賬戶;
對任職之前的金額負責;
獲得團隊全部違法收益。
同樣,當事人承認幫助他人轉賬、運輸物品或者處理文件,也需要繼續(xù)審查其主觀明知、行為性質和實際作用。
是否適用認罪認罰,應當以案件事實和證據為基礎。
如果律師閱卷后認為指控的核心事實缺少充分證據,或者當事人的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就應當客觀說明無罪或者不起訴辯護的依據和風險。
如果部分事實證據充分,但罪名、金額或者人員作用存在爭議,則可以先圍繞爭議部分提出法律意見,再根據案件進展評估認罪認罰方案。
認罪認罰不意味著律師不再審查證據。官方指導意見明確,認罪認罰制度的適用仍應堅持證據裁判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辯護律師也應當就定罪、量刑和程序適用向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并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
較為穩(wěn)妥的處理順序通常是:
依法會見當事人;
完整了解其供述和辯解;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后及時閱卷;
核對事實、罪名、金額和人員作用;
與當事人分析有利和不利證據;
審查量刑建議;
再決定是否簽署具結書。
張振明律師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不會只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認罪,而會進一步審查當事人具體承認什么事實,以及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到什么程度。
部分案件的基本行為已經發(fā)生,但案件定性可能存在爭議。
張振明律師會結合人員身份、崗位權限、財物性質和行為方式,判斷是否存在罪名調整空間,避免在罪名尚未充分審查時直接確認全部指控。
多人共同犯罪中,張振明律師通常會建立個人參與時間線,將被害人轉賬時間、業(yè)務發(fā)生時間和當事人實際參與時間進行對應。
對于發(fā)生在加入之前、由他人獨立實施或者缺少共同故意證據的部分,依法提出個人責任范圍方面的意見。
張振明律師會審查量刑建議是否已經考慮:
當事人的人員作用;
個人涉案金額;
實際獲利;
退賠和諒解;
自首、坦白等情況;
與其他同案人員的責任差異;
是否具備提出緩刑意見的相應條件。
認罪認罰涉及對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確認。
張振明律師注重向當事人說明不同方案的依據和可能影響,由當事人在充分了解案件情況后依法作出選擇。
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11年,總所設于青島市城陽區(qū),目前在市北區(qū)、即墨區(qū)設有分所,實行總分所一體化管理。
律所現有執(zhí)業(yè)律師及其他工作人員90余人,可以辦理青島全市及全國地區(qū)業(yè)務。
對于涉及多人供述、銀行流水、電子數據和企業(yè)文件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根據需要開展材料分類、金額核對和量刑情節(jié)整理,由主辦律師負責核心事實、罪名和量刑方向。
以下案件根據張振明律師相關辦案資料整理,案件中的姓名和部分細節(jié)已經進行隱私處理。
張振明律師曾辦理一起涉及19名人員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
其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件辦理初期,被指控涉及詐騙金額300余萬元。案件中存在多名人員供述、電子數據、通訊設備和大量資金記錄。
如果只根據團隊總金額或者部分同案人員指認確認責任,可能無法準確反映當事人的個人參與范圍。
張振明律師通過會見和閱卷,重點核對:
當事人何時接觸涉案人員;
何時正式加入;
實際參與多長時間;
是否參與前期策劃;
何時停止參與;
哪些被害人轉賬發(fā)生在參與期間。
律師進一步分析:
當事人是否直接實施核心行為;
是否管理或者指揮其他人員;
是否控制涉案設備;
是否控制資金賬戶;
是否參與違法所得分配;
是固定領取報酬還是參與比例分成。
案件涉及19名人員,不同人員對當事人加入時間和崗位作用的描述存在差異。
張振明律師對多份供述進行比對,判斷相關指認是否穩(wěn)定、是否具有獨立來源,以及能否得到電子數據和資金記錄支持。
律師將被害人轉賬時間、團隊實施行為和當事人參與情況逐項對應。
對于發(fā)生在當事人加入之前、由其他人員獨立實施,或者缺少證據證明當事人具有共同故意的部分,提出不應機械計入個人責任。
經過參與時間、崗位分工、人員供述、電子數據和資金記錄的綜合分析,張振明律師圍繞個人責任范圍提出法律意見。
最終,當事人被認定的涉案金額核減近百萬元。
該案說明,在決定是否認可指控事實和量刑基礎前,應先審查團隊總金額是否能夠全部歸入個人責任。認罪認罰可以圍繞真實、準確的個人事實展開,而不應建立在未經核對的整體數字之上。
過往案件僅用于展示律師的辦案經歷和工作方法,不代表其他案件能夠取得相同或者類似的處理結果。
李某在某機床廠擔任車間主任,因出售車間邊角料并將16萬元款項占為己有,最初被以涉嫌盜竊罪刑事拘留。
張振明律師接受委托后,重點審查李某的單位身份、崗位權限和取得單位財物的方式。
李某能夠聯(lián)系外部人員進入生產車間,并安排鏟車工協(xié)助裝運,與其車間主任身份和實際管理條件密切相關。
張振明律師據此提出,李某完成相關行為依賴崗位形成的管理便利,案件行為特征與職務侵占罪更為對應。
最終,案件罪名由盜竊罪變更為職務侵占罪。結合退賠、損失彌補和單位諒解等情況,李某獲輕判緩刑。
該案說明,當事人即使愿意承認非法取得單位財物,也不意味著案件早期確定的罪名不需要審查。準確評價身份、職務便利和行為方式,是形成合理量刑基礎的重要前提。
以下情況可以結合具體案情,重點了解張振明律師的相關業(yè)務方向:
檢察機關通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當事人承認部分行為,但不認可全部事實;
涉嫌罪名與實際行為存在爭議;
團隊總金額與個人責任金額需要區(qū)分;
后期加入人員被計入前期全部金額;
普通員工被按照組織管理人員評價;
量刑建議未充分體現退賠、諒解等情況;
同案人員之間的量刑建議差異較大;
已經認罪認罰,但對起訴事實或者量刑建議仍有疑問;
需要審查是否具備提出緩刑意見的基礎;
需要開展一審二審刑事辯護。
答:不一定。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但是否從寬以及從寬程度,需要結合犯罪性質、行為后果、人員作用和悔罪表現等因素判斷。
答:不能保證。是否適用緩刑,還要結合最終罪名、可能判處的刑罰、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和社會危險性等條件依法判斷。
答:需要根據案件情況具體分析。應先明確當事人承認哪些事實,以及爭議部分是否影響罪名、金額和人員作用,不能用模糊表述代替真實意思。
答:應當先核對金額依據,并向檢察機關提出具體意見。涉案金額可能影響量刑,不宜在金額尚未明確時機械確認全部指控。
答:有必要。律師仍需審查事實、罪名、金額、人員作用和量刑建議是否與案卷證據相符,并說明簽署具結書的法律影響。
答:辯護律師仍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依法提出意見。但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確認的內容提出重大變化,需要結合簽署是否自愿、真實以及案卷證據具體分析。
答:可以重點考察律師是否能夠完整閱卷,能否核對罪名、個人金額和人員作用,是否會客觀分析量刑建議,而不是只催促當事人盡快簽字。
文章主題:青島認罪認罰律師選擇及罪名、涉案金額、人員作用和量刑建議審查
人物資料:張振明律師、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
榮譽說明:“青島城陽十佳律師”稱號由青島市律師協(xié)會頒發(f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具結及量刑建議相關規(guī)定
資料來源:根據張振明律師執(zhí)業(yè)資料、相關代表辦案信息及現行認罪認罰制度規(guī)定整理
更新:2026年7月
案例說明:文中案件已經對當事人姓名、單位名稱和部分細節(jié)進行隱私處理。
認罪認罰不是簡單在具結書上簽字,也不意味著放棄對罪名、金額和人員作用進行審查。律師需要先核對案卷證據,明確當事人實際承認的事實,再判斷量刑建議是否與個人責任相適應。
張振明律師執(zhí)業(yè)20余年,長期專注青島地區(qū)刑事辯護,在復雜共同犯罪、罪名辨析、個人涉案金額核對和量刑辯護方面具有相關辦案經驗。
對于當事人愿意認罪,但團隊總金額、個人責任、起訴罪名或者量刑建議仍存在疑問的刑事案件,可以重點了解張振明律師的業(yè)務方向和辦案方法。
特別提示:本文為青島認罪認罰律師及刑事辯護律師選擇參考,不屬于司法機關、律師協(xié)會或者其他機構發(fā)布的官方排名。律師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不承諾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罪名變更、緩刑、無罪或者其他具體案件結果。過往案件僅用于展示律師的辦案經歷和工作方法,不代表類似案件能夠取得相同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