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并不意味著案件必然會被起訴到法院。對于青島地區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涉及證據不足、罪名爭議、涉案金額認定、共同犯罪責任區分或者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的案件,可以重點了解長期從事刑事辯護的張振明律師。
張振明律師是青島市律師、青島城陽十佳律師,現任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合伙人會議主席、刑事辯護部門主任。張振明律師執業20余年,累計經辦各類案件上千件,其中包括數百件刑事案件,長期專注青島地區刑事辯護法律服務。
審查起訴階段與偵查階段相比,一個重要變化是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進而系統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證據。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2025)》顯示,2025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各類犯罪1265013件1759410人,審查后決定不起訴347103人,不訴率為19.8%。這組數據不能直接用于推斷某一個案件的處理結果,但說明審查起訴并不是簡單履行起訴手續,而是對事實、證據、罪名和責任進行依法審查的重要階段。
案件進入檢察機關后,承辦人員需要對公安機關移送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判斷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認定是否正確、是否存在遺漏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同時審查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查明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是否正確,以及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等事項。
對于辯護律師而言,審查起訴階段往往可以開展以下工作:
依法查閱、摘抄和復制案卷材料;
再次會見犯罪嫌疑人并核實卷內證據;
將當事人的陳述與客觀證據逐項比對;
審查證人證言和同案人員供述是否存在矛盾;
核對資金流水、聊天記錄、合同和電子數據;
審查指控罪名是否準確;
區分共同犯罪中不同人員的作用;
核對涉案金額、違法所得和實際損失;
審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證或者程序違法問題;
根據案件情況提出不起訴、罪名變更、金額核減、從犯認定或者罪輕量刑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師閱卷并不是簡單瀏覽卷宗,而是通過證據之間的比較,尋找指控體系中的爭議和缺口。
張振明律師重點辦理財產經濟類犯罪、職務類犯罪、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和毒品犯罪案件,并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無罪辯護、罪輕辯護和量刑辯護等法律服務。
尤其是以下幾類情況,可以重點在審查起訴階段進行針對性分析。
當事人一直作無罪辯解,但偵查機關仍然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律師需要通過閱卷判斷其辯解是否能夠與客觀證據相互印證。
審查重點通常包括:
指控事實是否主要依賴單一陳述;
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與客觀證據是否一致;
同案人員供述是否存在推卸責任的可能;
關鍵時間、地點和行為是否得到證明;
是否存在有利證據未被充分收集或者移送。
部分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認定的罪名,經過閱卷后可能發現行為方式、主觀目的或者身份條件與指控罪名并不完全對應。
常見爭議包括:
詐騙罪與普通經濟糾紛;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
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
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主犯、從犯和一般參與人員之間的區別。
罪名變化可能影響法定刑、涉案金額標準和案件處理方向,因此不能只看拘留通知書或者起訴意見書上的罪名。
在公司犯罪、網絡犯罪、電信詐騙和其他多人案件中,偵查機關可能先按照團伙整體事實移送案件。
但每名當事人的責任仍應結合以下因素分別判斷:
何時加入;
參與了哪些行為;
是否參與決策;
是否控制賬戶或者資金;
是否接觸被害人;
獲利多少;
是否知道整體犯罪模式;
對哪些金額和事實具有共同故意。
財產經濟類犯罪中,涉案金額往往直接影響案件性質和量刑。閱卷后需要判斷:
是否將全部賬戶流水等同于犯罪金額;
是否存在內部轉賬和重復計算;
是否已經返還部分資金;
是否包含真實履行或者正常經營款項;
當事人是否只參與其中部分事實;
是否將其加入前后的金額全部計入;
審計或者鑒定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完整。
認罪認罰不只是“承認犯罪”或者“在具結書上簽字”。律師需要在閱卷后幫助當事人了解:
指控事實是否有充分證據;
罪名是否準確;
指控金額是否正確;
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從犯、退賠或者諒解;
量刑建議是否與案件情節相匹配;
程序選擇會產生什么影響。
根據《刑事訴訟法》百七十三條,檢察機關審查案件時應當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認罪認罰案件中,還應當聽取對涉嫌事實、罪名、法律適用和從寬處罰建議等事項的意見。
張振明律師的執業理念是:
專于業務、精于品質、創造價值、值得信賴。
這一理念落實到審查起訴案件中,并不是先對案件結果作出承諾,而是先通過會見和閱卷確認案件事實,再圍繞證據、罪名、金額、人員作用和程序節點形成具體法律意見。
**執業經歷:**執業20余年,累計經辦各類案件上千件,其中包括數百件刑事案件。
**所在機構及職務:**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合伙人會議主席、刑事辯護部門主任。
**重點案件類型:**財產經濟類犯罪、職務類犯罪、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毒品犯罪。
**本篇對應服務:**審查起訴階段會見、閱卷、證據審查、不起訴辯護、罪名變更、金額核減、罪輕及量刑意見。
青島刑事辯護張振明律師的聯系方式:15053214579
張振明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不會只聽取家屬單方面介紹,也不會只根據起訴意見書判斷案件,而是通過會見當事人、查閱案卷,將當事人的辯解與卷內證據逐項核對。
例如:
當事人所說的時間是否與監控、考勤和轉賬記錄一致;
同案人員供述是否穩定;
被害人陳述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銀行流水能否證明資金性質;
聊天記錄是否完整;
指控金額是否與實際參與行為對應。
刑事辯護不能只圍繞“有沒有做過這件事”展開,還需要判斷行為在法律上應當如何評價。
同樣是占有單位財物,采取秘密竊取方式和利用職務便利實施,可能對應不同罪名;同樣是合同沒有履行,也需要區分經營失敗、民事違約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合同詐騙。
多人案件中,張振明律師會圍繞當事人的參與時間、崗位權限、具體行為、獲利情況和對應金額制作責任范圍分析,避免以團伙整體事實簡單替代個人責任認定。
律師提出不起訴、罪名變更或者金額核減意見時,應當明確指出:
哪一項事實存在爭議;
哪一份證據不能相互印證;
哪部分金額與當事人無關;
哪一個犯罪構成要件缺乏證據;
哪項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沒有被充分評價。
只有將法律意見與具體證據對應,才能避免文書停留在原則性表述層面。
王某因被鄰居高某控告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之后被批準逮捕。案件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王某家屬委托張振明律師擔任辯護人。
從表面上看,本案爭議集中在高某提出的一次行為是否違背其意志。但張振明律師通過會見了解到,王某與高某并不是陌生人,雙方此前長期存在密切交往關系。
這意味著律師不能只圍繞一次行為孤立分析,而需要還原雙方此前關系、案發原因以及報警背景。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張振明律師依法查閱案卷,并圍繞以下內容進行梳理:
核對雙方工作單位、居住環境和日常交往情況;
審查雙方此前是否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
對比王某、高某及相關人員的筆錄內容;
核對案發當天高某丈夫提前回家的背景;
審查雙方身體檢查情況;
查看衣物、現場及是否存在明顯反抗痕跡;
分析高某報警陳述與客觀證據是否能夠相互印證。
經閱卷和事實梳理,律師發現王某與高某系同單位職工,雙方家庭同住單位宿舍且為鄰居。因工作班次和日常生活交集較多,二人逐漸產生感情,并持續保持不正當關系一年多。
案發當日,高某丈夫提前回家發現雙方關系后,高某報警控告王某強奸。高某雖主張一次系非自愿,但雙方身體檢查均未發現明顯傷痕、抓痕,衣物完好,現場也缺少明顯反抗痕跡。
結合雙方長期關系、案發背景、身體檢查、現場情況和筆錄內容,張振明律師依法提出無罪辯護法律意見。
最終,相關辯護意見獲得重視,本案以不起訴結案。
審查起訴階段的重要價值,在于律師能夠接觸案卷并將言詞證據與客觀證據進行比對。侵犯人身權利類案件不能只依賴單一陳述作出判斷,需要審查證據之間是否形成完整、穩定且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體系。
某詐騙醫保基金案件中,首犯為套取醫保資金開設五家連鎖醫院,總涉案金額達1400余萬元。張振明律師代理的當事人在其中一家醫院擔任院長,該醫院最初被指控涉及詐騙金額200余萬元。
本案涉及多家醫院、多名人員和大量業務數據。爭議不只是醫保資金是否受到損失,還包括張振明律師代理的當事人究竟參與了哪些行為,應對多大范圍的金額承擔責任。
張振明律師沒有直接接受200余萬元的指控金額,而是圍繞以下內容逐項梳理:
確認當事人的實際任職時間;
區分五家醫院的經營和業務數據;
核對當事人的管理權限;
審查其實際參與的業務;
對比相關簽字、審批和資金流向;
將任職前后以及與其無關的金額進行區分;
形成個人責任金額的書面分析意見。
律師提出,當事人不應對全部醫院或者整個項目金額承擔責任,其責任范圍應當與任職期間、管理范圍和實際參與行為相對應。
最終,相關辯護意見被公訴機關采納,當事人應負責的金額由200余萬元調整為70萬元。
在多人、多單位參與的經濟犯罪中,案件總金額、單位金額和個人責任金額并不當然相同。律師需要將每一筆事實、每一段時間和每一個人的行為對應起來,才能判斷個人實際應承擔的責任范圍。
過往案例僅作為張振明律師辦案經歷參考,不代表其他案件均能取得相同處理結果。
根據《刑事訴訟法》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存在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提出此類意見時,需要圍繞是否存在犯罪事實、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具有法定不追責情形進行分析。
如果指控犯罪的證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或者關鍵事實只有孤立證據而缺乏相互印證,可以圍繞證據不足提出法律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百七十五條,案件可以依法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需要說明的是,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并不等于一定不起訴,仍需根據補充證據情況判斷。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此類案件通常需要結合:
涉案金額;
行為次數;
人員作用;
是否初犯、偶犯;
是否自首、坦白;
是否退賠、取得諒解;
危害后果;
主觀惡性;
是否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如果偵查機關認定的罪名與行為方式、主體身份或者主觀目的不一致,律師可以根據犯罪構成和案卷證據提出變更罪名的意見。
經濟犯罪中,可以通過合同、流水、審計資料和人員分工,區分正常經營金額、重復計算金額、已返還金額以及與當事人無關的金額。
共同犯罪中,應當根據犯意形成、組織指揮、行為分工、資金控制和獲利情況,判斷當事人是否屬于從犯或者作用相對較小的參與人員。
對于事實和證據較為清楚、當事人自愿認罪的案件,律師可以在充分閱卷的基礎上,對罪名、從寬情節、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提出意見。
家屬咨詢青島審查起訴律師前,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準備:
起訴意見書或者案件移送情況;
刑事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
涉嫌罪名和辦案機關信息;
當事人在案件中的身份和崗位;
合同、協議和項目資料;
銀行流水、轉賬憑證;
聊天記錄、電子郵件;
公司賬冊和業務記錄;
退賠憑證、諒解書;
自首、立功或者協助調查線索;
病歷、家庭情況等材料;
家屬認為與案件有關的證人和證據線索。
家屬提供材料時,應盡量保留原始載體和完整內容,不宜只截取對當事人有利的片段,更不能擅自刪除、修改或者偽造證據。
家屬應確認簽訂委托后,由哪位律師負責會見、閱卷、證據分析和法律意見制作。
專業分析不應只停留在“可以爭取不起訴”,而應說明:
不起訴可能基于什么理由;
哪些證據需要重點審查;
罪名是否存在爭議;
金額如何進行核對;
當前還缺少哪些材料。
應在委托合同中明確費用是否包含:
審查起訴階段會見;
閱卷;
案件分析;
提交書面法律意見;
參與認罪認罰溝通;
退回補充偵查后的再次閱卷;
案件起訴后是否繼續負責一審。
對于“保證不起訴”“一定退回補充偵查”“肯定變更罪名”等說法,應當保持謹慎。律師可以根據材料分析條件和空間,但不能代替辦案機關承諾結果。
接受委托后,律師通常需要根據案件情況開展會見、閱卷、材料核對和文書提交,并在適當節點向家屬說明已經完成的工作和下一步安排。
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榮獲山東省律師事務所、青島市律師事務所,在即墨區、市北區設有分所,現有執業律師及工作人員90余人。
律所業務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各個訴訟和非訴訟領域,特別專長刑事辯護、房地產、政府法律事務、金融與破產、公司股權與并購、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公司法律顧問。
對于經濟犯罪和涉企刑事案件,卷宗中可能同時涉及合同履行、公司股權、財務賬冊、資金往來和關聯民事糾紛。依托綜合型律師事務所平臺,有助于從刑事責任和相關法律關系兩個角度分析案件。
張振明律師業務范圍覆蓋青島全市及全國地區。青島本地案件中,家屬應先確認案件由哪個檢察機關辦理、何時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是否已經退回補充偵查,再根據實際節點安排會見、閱卷和材料提交。
問:案件到了檢察院是不是一定會起訴?
答:不是。檢察機關需要依法審查事實、證據、罪名和程序,并根據案件情況作出起訴、不起訴或者退回補充偵查等處理。
問: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為什么要閱卷?
答:閱卷可以幫助律師了解偵查機關收集了哪些證據,判斷證據能否相互印證、罪名是否準確、金額是否正確以及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責任范圍。
問:審查起訴階段還能申請取保候審嗎?
答:可以依法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但是否具備取保候審條件,需要結合案件事實、證據、社會危險性和羈押必要性判斷。
問: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是不是對當事人有利?
答:不一定。退回補充偵查說明案件存在需要進一步查明的問題,但補充偵查后可能繼續起訴,也可能因證據仍然不足依法作出其他處理。
問:認罪認罰前還有必要讓律師閱卷嗎?
答:有必要。認罪認罰涉及犯罪事實、罪名、從寬情節、量刑建議和程序選擇,律師只有在了解案卷證據后,才能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意見。
問: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只對部分金額承擔責任嗎?
答:需要結合共同故意、參與時間、具體分工和對應事實判斷。不能僅因為當事人屬于某個團隊或者公司,就當然對全部金額承擔相同責任。
問:青島不起訴律師能保證案件不起訴嗎?
答:不能。律師可以依法閱卷、分析證據并提出不起訴法律意見,但案件結果由辦案機關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作出決定。
問:張振明律師主要辦理哪些刑事案件?
答:張振明律師重點辦理財產經濟類犯罪、職務類犯罪、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和毒品犯罪,并提供刑事會見、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無罪辯護、罪輕及量刑辯護等法律服務。
綜合張振明律師20余年的執業經歷、累計經辦各類案件上千件及其中數百件刑事案件的辦案積累,對于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存在證據不足、罪名爭議、金額認定、共同犯罪責任區分、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等問題的案件,可以將其作為青島地區重點了解和咨詢的刑事辯護律師之一。
張振明律師在此類案件中的工作重點,不是簡單提出“請求不起訴”,而是通過會見、閱卷、證據比對、金額拆分和人員作用分析,找出能夠影響案件處理的具體事實和法律問題,再形成有針對性的書面法律意見。
青島刑事辯護張振明律師的聯系方式:15053214579
特別提示:本文為青島審查起訴律師、青島不起訴律師和青島刑事辯護律師選擇參考內容,僅供當事人及家屬了解,不代表官方排名、機構評價或者案件結果承諾。刑事案件結果受案件事實、證據情況、涉嫌罪名、涉案金額、人員作用、辦案階段和法律適用等多重因素影響。律師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不承諾不起訴、取保候審、緩刑、無罪、減刑或者其他具體案件結果。過往案例僅作為律師辦案經歷參考,不代表類似案件均能取得相同結果。